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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四等司法特考法學知識測驗題-17-18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7/2026 11:48:45 AM
發表內容

17、下列何者非屬直接法源?

(A)憲法

(B)法律

(C)習慣

(D)條約

【題目解答】(C)

以法之制定形式及其制定程序而分類,可將法律分為「成文法」(直接法源)與「不成文法」(間接法源)

(一)成文法(直接法源)

係指由國家立法機關依一定程序及一定之形式而制定公布施行者,其具有法律形式之條文,稱之為「成文法」,亦稱制定法,可以直接發生法律效力,故亦稱直接法源。如憲法、法律、自治法規(自治條例)、條約均屬此類,而(A)(B)(D)論述均屬之。

(二)不成文法(間接法源)

係指凡無須依一定程序及未具有形式的條文格式,而由國家認許其事項具有法律之效力者,稱之為不成文法,亦稱非制定法。因無法直接發生法律效力,而須透過司法機關裁判之援用,而間接具有法律效力,故亦稱間接法源。不成文法無須經立法機關依立法程序制定,亦未經一定手續公布,即間接具有法律效力。例如:習慣法、法理、裁判先例、學說、解釋、外國法等。(C)之論述屬之,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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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李俊德 在10/8/2026 3:05:55 PM的回覆:

18、有關荷蘭西班牙統治時期的法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荷蘭人在1624年來到臺灣以後,帶進了西方國際法上的「主權」(sovereignty)概念

(B)西班牙人依照西方國際法的「先占」理論,主張對北臺灣擁有主權

(C)荷蘭人在武力征服原住民「村社」(自治團體)後,雙方在對西方國際法條約有共同理解簽下和約,將原住民的土地讓渡給荷蘭

(D)荷蘭西班牙時期的統治區域並未涵蓋全島各地,還有許多原住民族與荷蘭人與西班牙人並未接觸,亦未受其所帶來的西方法影響

【題目解答】(C)

(一)荷蘭人在   1624   年佔領臺灣大員(今臺南安平)並建立熱蘭遮城,將現代西方國際法上的「主權」概念首度引進臺灣,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西班牙人在   1626   年進入北臺灣(基隆、淡水),主張北臺灣為國際法上的「無主地(Terra   nullius)」,並依照西方國際法的「先占(Occupatio)」原則,宣示對該地擁有主權,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當時台灣原住民族屬於無文字社會,完全沒有西方現代國際法中的「主權(Sovereignty)」或「國際條約(Treaty)」概念。而荷蘭東印度公司(VOC)在武力征服原住民村社(如麻豆社、蕭壟社等)後,以締結和約(如麻豆協約)的方式要求原住民讓渡土地與服從荷蘭權威。這屬於荷蘭片面將西方國際法條約框架強加於原住民,原住民簽約僅是迫於武力威脅或接受和平條件,並不可能對西方國際法有「共同理解」,,可知(C)之論述「共同理解簽下和約」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荷蘭與西班牙的統治範圍僅限於西部平原及北臺灣部分地區,廣大的東部、深山地區以及眾多原住民村社並未與荷西接觸,自然也未受到西方法律制度的影響,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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