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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地方特考民法測驗題-07-08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6/2026 4:40:54 PM
發表內容

07、甲向乙承租店面A,供經營餐廳使用。某日,甲之受僱人丙於添加菜餚加熱用之酒精膏時,不慎引發大火燒毀A屋並燒傷顧客丁。關於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丁不得向甲主張民法第188條有關受僱人之侵權行為責任

(B)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乙不得向甲主張民法第434條有關租賃物之失火責任

(C)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丁不得向丙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責任

(D)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乙不得向丙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責任

【題目解答】(B)

(一)民法§188Ⅰ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可知(A)之論述「丁不得向甲主張民法第188條」及(C)之論述「丁不得向丙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屬錯誤。

(二)民法§434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433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可知依§433規定對受僱人丙之故意過失,承租人甲應對出租人乙負同一責任,故丙之有重大過失,乙得向甲主張民法第434條有關租賃物之失火責任,反之,則否,(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債務不履行及§184Ⅰ前段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原則均為抽象輕過失,而非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可知(D)之論述「乙不得向丙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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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7/2026 6:47:29 PM的回覆:

07、甲向乙承租店面A,供經營餐廳使用。某日,甲之受僱人丙於添加菜餚加熱用之酒精膏時,不慎引發大火燒毀A屋並燒傷顧客丁。關於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丁不得向甲主張民法第188條有關受僱人之侵權行為責任

(B)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乙不得向甲主張民法第434條有關租賃物之失火責任

(C)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丁不得向丙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責任

(D)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乙不得向丙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責任

【題目解答】(B)

(一)民法§188Ⅰ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可知(A)之論述「丁不得向甲主張民法第188條」及(C)之論述「丁不得向丙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屬錯誤。

(二)民法§434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433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可知依§433規定對受僱人丙之故意過失,承租人甲應對出租人乙負同一責任,故丙之有重大過失,乙得向甲主張民法第434條有關租賃物之失火責任,反之,則否,(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債務不履行及§184Ⅰ前段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原則均為抽象輕過失,而非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可知(D)之論述「乙不得向丙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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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8/2026 7:18:03 PM的回覆:

08、甲有感於自己時日無多,遂有意將自己所有價值不斐之A車及B畫分別贈與其長孫乙及友人丙。下列關於贈與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贈與對受贈人來說,係純獲法律上利益,所以即使丙認為自己無功不受祿而予以婉拒,贈與契約仍生效

(B)贈與契約是要物契約,故在交付A車前,甲得主張贈與契約不生效力

(C)甲不知A車煞車有問題而將其交付於乙,嗣後乙駕車時,因A車煞車失靈,致發生車禍骨折,乙得向甲主張另行交付無瑕疵之同款汽車

(D)乙得知其獲甲贈與A車,怕甲反悔遂經公證。公證後,乙始與丁訂立停車位租賃契約,但甲遲遲不交付A車,乙卻已經開始支付丁租金,則乙於贈與契約成立生效後,得請求甲交付A車

【題目解答】(D)

(一)民法§406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從定義可知贈與本質為「契約」,仍須受贈人允受,贈與始能成立,(A)之論述「予以婉拒,贈與契約仍生效」錯誤。

(二)贈與契約乃不要物契約,不待受贈物交付即能成立,(B)之論述「交付A車前,甲得主張贈與契約不生效力」係屬錯誤。

(三)民法§411Ⅰ本文規定:「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故(C)之論述「另行交付無瑕疵之同款汽車」係屬錯誤。

(四)民法§409Ⅰ規定:「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408Ⅱ規定:「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可知經公證之贈與無法任意撤銷,給付遲延時,受贈人乙得請求甲交付A車,(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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