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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公司法測驗題第07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27/2026 8:34:53 PM
發表內容

07、A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從事AI語意分析技術與企業合規資訊揭露服務。近期公司內部因AI風險辨識技術發展方向發生嚴重分歧,股東甲為整合公司營運方向,擬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經查,甲持有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五,且持有期間已達四個月。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時,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B)甲雖已持有過半數股份達三個月以上,仍應先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董事會逾十五日未召集時,始得自行召集

(C)甲已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得逕行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無須先請求董事會召集或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D)甲召集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時,股東會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過半數同意為之

回覆
李俊德 在9/27/2026 8:35:25 PM的回覆:

【題目解答】(C)

(一)公司法§173-1Ⅰ規定:「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甲持有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五,且持有期間已達四個月,符合本條項規定,「無須先請求董事會召集」及「無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甲得逕行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而(B)之論述「仍應先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則屬錯誤。

(二)公司法§172Ⅰ規定:「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172Ⅱ規定:「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A)之論述「二十日前」係屬錯誤,蓋召集股東臨時會,而非股東常會。

(三)公司法§198Ⅰ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可知董事選任(選舉)採用的是「累積投票制」,由得票數高者當選,並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過半數同意」特別決議門檻之適用,(D)之論述「…股東出席…過半數同意為之」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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