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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四等司法特考法學知識測驗題-05-06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24/2026 8:53:06 PM
發表內容

05、有關結社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結社自由包括人民有組成得行使公權力之公法人之自由

(B)結社團體對其財產之使用、收益及處分亦受保障

(C)關於結社團體設立目的之管制是否違憲,應嚴格審查

(D)勞工團體組成之工會,屬結社權保障之特別型態

【題目解答】(A)

(一)憲法第   14   條保障之結社自由,並不包括人民有組成得行使公權力之公法人之自由在內。公法人(如地方自治團體或特定公法人)必須由國家透過法律設立,權力來自國家授權,人民無法單憑憲法結社權隨意成立公法人。(111   年憲判字第   14   號判決參照)   可知(A)之論述「有組成得行使公權力之公法人之自由」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人民結社成立團體後,團體作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其財產權(包含對團體財產之使用、收益及處分)同樣受到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與第   14   條結社自由之保障。(釋字第   486   號解釋參照)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設立許可(事先審查)屬於對結社自由極嚴重的限制,主管機關若要針對團體的「設立目的、思想內容」進行審查與管制,憲法審查標準必須採取最嚴格的審查。(釋字第   644   號解釋參照)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勞工組成工會與勞工團結權行使與雇主協商及爭議之權利密不可分,屬國家對勞工保護之義務之一環,同屬憲法第   14   條結社權保障之特別型態。(112   年憲判字第   7   號判決參照)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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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李俊德 在9/26/2026 10:53:33 PM的回覆:

06、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等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關於限制工作權部分,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49號解釋意旨,下述審查結論何者正確?

(A)屬於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仍符合比例原則而合憲

(B)屬於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但不符比例原則而違憲

(C)屬於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但不符比例原則而違憲

(D)屬於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仍符合比例原則而合憲

【題目解答】(C)

(一)按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其內涵包括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惟人民之職業與公共利益有密切關係者,國家對於從事一定職業應具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限度內,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限制(本院釋字第404號、第510號及第584號解釋參照)。然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例如知識能力、體能、犯罪紀錄等,立法者若欲加以規範,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且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具有實質關聯,始符比例原則之要求。(理由書第6段)   

(二)又計程車駕駛人縱觸犯上開之罪,並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然倘法院斟酌其犯意、犯罪後態度及犯罪情節等各項因素後,僅宣告短期有期徒刑,甚或宣告緩刑,則此等計程車駕駛人是否均具有危害乘客安全之實質風險,而均需予相同之禁業限制,亦有檢討之必要。是系爭規定一僅以計程車駕駛人所觸犯之罪及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要件,而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均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業登記。就此而言,對計程車駕駛人工作權之限制,已逾越必要程度。(理由書第11段)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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