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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五等司法特考-法學大意-10-12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24/2026 4:15:06 PM
發表內容

10、下列何者與有限政府之概念無關?

(A)人權保障

(B)權力分立

(C)人民有權,政府有能

(D)聯邦主義

【題目解答】(C)

「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   的核心精神是限制政府權力、防止權力濫用與專制,藉此保障個人自由與權利。

(一)有限政府的主要目的正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如生命、自由、財產),劃定政府不可侵犯的領域,因此與有限政府密不可分,可知(A)之論述非正確選項。

(二)透過將政府權力分散(如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使其互相制衡,能防止單一機關或個人掌握過大權力,是落實有限政府的核心制度設計,可知(B)之論述非正確選項。

(三)這是孫中山先生在「權能區分」理論中提出的觀點,主張人民擁有政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而政府則應擁有廣大的治權(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以實現「萬能政府」的理想。這種強調給予政府龐大權能以施政的理念,與「有限政府」主張縮減、限制政府權力的方向正好相反,可知(C)之論述「人民有權,政府有能」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聯邦制將統治權力劃分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透過垂直層面的權力分立與制衡,防止中央政府權力過度膨脹,同樣屬於有限政府的具體實踐,可知(D)之論述非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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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李俊德 在9/26/2026 11:01:32 PM的回覆:

11、有關聲請釋憲主體或基本權利主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聲請釋憲,原則上不問其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均得提出聲請

(B)外國私法人尚不得聲請釋憲或提起憲法訴訟

(C)我國憲法未明文規定胎兒是否為基本權利主體

(D)公法人有可能得以基本權利主體地位提起憲法訴訟

【題目解答】(B)

(一)基本權之主體範圍問題,係指基本權之保障對象,基本權即基本人權,係個人以人之資格所享有之權利,為與生俱來之權利,無論本國人或外國人、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均可享有之,可知(A)(C)之論述均屬正確,而(B)之論述「外國私法人尚不得聲請釋憲或提起憲法訴訟」則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公法人除國家外,尚有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法人、農田水利會及原住民部落(原住民族基本法§2-1規定)。基本權最初發展即用來對抗國家,故國家自不得主張其為基本權利之主體;然其餘公法人得否為基本權利之主體學說上則以從事「公權力行為」或「私經濟行為」而定,當公法人履行公法任務,行使公權力,為公權力之主體,原則上不得主張基本權利;公法人為「私經濟行為」即私法行為時,此時由於立於準私人之地位,因此應享有基本權利。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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