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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公司法測驗題第04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23/2026 11:57:19 AM
發表內容

04、A有限公司設有兩席董事,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若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依主管機關見解,此時應如何處理?

(A)董事長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

(B)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

(C)由另一名董事代理

(D)需重新改選,待新董事長上任行使職權

回覆
李俊德 在9/23/2026 11:57:55 AM的回覆:

【題目解答】(C)

(一)公司法§108Ⅰ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108Ⅱ規定:「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108Ⅳ規定:「……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於董事準用之。」

(二)公司法§208Ⅲ規定:「……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三)從上述條文可知代理權資格之限制,「董事」可由「股東」代理(§108Ⅱ規定參照),「董事長」僅能由「董事」代理(§108Ⅳ準用§208Ⅲ規定參照)全公司僅有兩席董事,扣除無法行權的董事長後,合格的代理人選僅有「另一名董事」,故由其直接代理,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董事長代理的資格限制為「董事」而非「股東」,故(A)之論述「指定股東一人代理」及(B)之論述「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均屬錯誤;而「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乃暫時性的障礙,透過臨時「代理」機制即可解決,無需也不應辦理董事長改選,而剝奪暫時無法行使職權之原董事長身分,可知(D)之論述「需重新改選,待新董事長上任行使職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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