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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四等司法特考民法概要測驗題-24-2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22/2026 3:45:47 PM
發表內容

24、甲有丙子,乙有丁子。甲乙結婚後,甲合法收養丁。丙育有A,丁育有B、C。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故意殺丁未致死遭判刑,丙喪失甲遺產繼承權

(B)丙故意殺丁致死,B就甲之遺產得代位繼承

(C)丙故意殺丁未致死未受刑之宣告,A就甲之遺產得代位繼承

(D)丙故意殺丁致死受刑之宣告,C就甲之遺產得代位繼承

【題目解答】(C)

民法§1145Ⅰヾ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一)丙殺丁未遂(甲之應繼承人)而受刑之宣告時,對甲(被繼承人)之遺產喪失繼承權,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法§1140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可知丁先於甲死亡,B   C就甲之遺產得代位繼承,(B)(D)論述均屬正確。

(三)丙殺丁未遂(甲之應繼承人)而「未」受刑之宣告時,對甲(被繼承人)之遺產「未」喪失繼承權,故A對甲之遺產也就「無法」代位繼承,可知(C)之論述「A就甲之遺產得代位繼承」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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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李俊德 在9/23/2026 2:50:19 PM的回覆:

25、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收養之敘述,何者錯誤?

(A)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B)養子女得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C)收養之成立或終止均須向法院聲請認可始生效力

(D)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題目解答】(C)

(一)民法§1079-3本文規定:「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法§1078Ⅰ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法§1079Ⅰ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1080Ⅰ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1081Ⅱ規定:「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可知養子女如為成年人,終止收養無須向法院聲請認可,(C)之論述「均須向法院聲請認可始生效力」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法§1079Ⅱ規定:「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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