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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公司法測驗題第01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20/2026 10:21:43 PM
發表內容

01、甲欲設立公司並命名為「新美好食品有限公司」。經查,已有另一家公司登記為「美好食品有限公司」。試問甲能否以「新美好食品有限公司」登記為公司名稱?

(A)可,因兩公司名稱特取部分不同

(B)不可,因兩公司名稱無可資區別文字

(C)可,因兩公司名稱無誤認混同之虞

(D)不可,除非甲設立公司並命名為「新美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回覆
李俊德 在9/20/2026 10:23:03 PM的回覆:

【題目解答】(B)

(一)公司法§18Ⅰ規定:「公司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且不得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相同。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7Ⅲゝ規定:「前項所稱可資區別之文字,不含下列之文字:…二、特取名稱前所標明之新、好、老、大、小、真、正、原、純、真正、純正、正港、正統之文字。」

(二)可知題目中的「美好食品有限公司」已經存在,甲加了一個修飾字「新」變成「新美好食品有限公司」,在法律認定上,這個「新」字無法作為可資區別兩家公司的文字,故(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A)論述「特取部分不同」、(C)論述「名稱無誤認混同之虞」均屬錯誤。

(三)公司法§18Ⅰ後段規定「不同業務種類」乃係如食品與工業;食品與建設;食品與圖書;食品與電子….等不同業務種類),不同公司種類(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如特取名稱相同,則無§18Ⅰ後段規定之適用,(D)之論述命名為「除非甲設立……新美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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