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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四等司法特考民法概要測驗題-22-23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20/2026 10:12:56 PM
發表內容

22、甲、乙為夫妻,有一子丙,丙有一子丁。嗣後,甲、乙離婚,甲與戊女結婚生一子己。丁與己之關係為何?

(A)無親屬關係

(B)四親等旁系血親

(C)三親等旁系血親

(D)三親等旁系姻親

【題目解答】(C)

民法§968規定:「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可知,丙己為同父異母之兄弟,而己為丁之叔叔(三親等旁系血親),(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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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李俊德 在9/21/2026 4:42:17 PM的回覆:

23、甲於民國(下同)114年6月間死亡,甲之繼承人為乙、丙、丁。甲死亡前,甲之繼承人曾受甲之數筆贈與,且甲贈與時亦無反對歸扣之意思表示。下列何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甲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ヾ乙於108年5月生日,甲贈與乙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ゝ丙於109年2月結婚,甲贈與丙200萬元   ゞ乙於110年7月因出國旅行,甲贈與乙20萬元々丁於111年12月因營業,甲贈與丁200萬元

(A)ヾゝ

(B)ゝ々

(C)ゝゞ々

(D)ヾゝゞ々

【題目解答】(B)

民法§1173Ⅰ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生前特種贈與之事由乃屬「列舉」而非「例示」,故(B)之論述「ゝ:結婚々:營業」方應歸扣,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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