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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四等司法特考民法概要測驗題-20-21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19/2026 9:33:12 PM
發表內容

20、下列關於自由處分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A)自由處分金為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所協議之一定數額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B)自由處分金協議不成,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他方給付

(C)自由處分金僅得由夫妻共同財產制而為約定

(D)自由處分金之約定,依民法規定,應經登記,始發生效力

【題目解答】(A)

民法§1018-1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B)之論述「得向法院提起訴訟」、(C)之論述「僅得由夫妻共同財產制而為約定」及(D)之論述「應經登記,始發生效力」均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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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李俊德 在9/19/2026 10:04:09 PM的回覆:

21、設甲與乙約定,於甲受監護宣告時,乙允為擔任甲之監護人。甲乙均為有行為能力人。關於意定監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並至法院完成登記時,始發生效力

(B)甲未受監護宣告前,應先經乙書面同意後,始得撤回甲乙之意定監護契約

(C)設甲乙之意定監護契約未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甲受監護宣告時,法院則無須依職權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D)甲受監護宣告後,甲如有正當理由,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甲乙之意定監護契約

【題目解答】(D)

(一)民法§1113-3Ⅰ規定:「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可知(A)之論述「至法院完成登記時,始發生效力」係屬錯誤。

(二)民法§1113-5Ⅰ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前,意定監護契約之本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回之。」   §1113-5Ⅱ規定:「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應以書面先向他方為之,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始生撤回之效力。」可知(B)之論述「應先經乙書面同意後」係屬錯誤。

(三)民法§1113-4Ⅰ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其意定監護契約已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法院應依契約所定者指定之,但意定監護契約未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或所載明之人顯不利本人利益者,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可知(C)之論述「法院則無須依職權同時指定」係屬錯誤。

(四)民法§1113-5Ⅲ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受任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辭任其職務。」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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