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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43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17/2026 8:02:22 PM
發表內容

43、甲男與乙女婚後生有一子丙。於丙五歲時,甲乙感情生變而協議離婚,約定由乙對丙單獨行使親權。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不得以丙之利益處分丙因繼承所取得之動產

(B)乙得自行將丙帶離原本住所,無須甲之同意。但甲與丙有會面交往權

(C)乙欲將丙之姓氏由父姓變更為母姓時,原則上無須甲之同意

(D)乙得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單獨將丙出養於丁男,使收養契約發生效力

回覆
李俊德 在9/17/2026 8:04:03 PM的回覆:

【題目解答】(B)

(一)民法§1088Ⅱ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可知乙既然單獨享有對丙之親權,於「丙之利益」範疇內自得單獨處分丙之特有財產(因繼承所取得之動產),   (A)之論述「不得」係屬錯誤。

(二)民法§1060規定:「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可知獨任親權人之乙得自行將丙帶離原本住所,無須甲之同意,當無疑問;而未任親權人之甲對丙依§1055Ⅴ規定亦享有會面交往權(探視權),(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法§1059Ⅱ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可知乙欲將丙之姓氏由父姓變更為母姓時,應由雙方協議行之,無法達成協議乙僅得依§1059Ⅴヾ規定請求法院變更之,   (C)之論述「原則上無須甲之同意」係屬錯誤。

(四)民法§1076-1Ⅰ本文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可知乙雖得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單獨將丙出養於丁男,但尚須生父甲之同意,收養契約始生效力,(D)之論述顯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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