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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四等司法特考民法概要測驗題-16-17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17/2026 5:25:48 PM
發表內容

16、甲有A地,以之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供其興建B屋,嗣後,乙向丙借款,並以B屋設定普通抵押權,以供借款擔保。當本案中有某一物權之拋棄情形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拋棄B屋所有權是單方將該權利消滅之單獨行為

(B)乙得任意拋棄地上權

(C)丙拋棄抵押權時,應向乙拋棄B屋之占有,始生效力

(D)甲拋棄A地所有權時,僅須拋棄A地之占有,即生效力

【題目解答】(A)

(一)物權之拋棄,係指物權人以消滅其物權為目的之單獨法律行為。乙身為   B   屋的所有權人,拋棄所有權屬於「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意思表示發出時即生效力(然不動產尚須向地政機關辦理拋棄登記)。此行為無需獲得他人的同意或配合,可知(A)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D)之論述「僅須拋棄A地之占有」係屬錯誤,蓋尚須向地政機關辦理拋棄登記,始生拋棄A地所有權效力。

(二)民法§764Ⅰ規定:「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764Ⅱ規定:「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可知乙若任意拋棄地上權,B屋於A地將喪失合法占有權利而有礙丙之抵押權,可知非得丙之同意不得任意拋棄地上權,(B)之論述錯誤。

(三)抵押權不占有抵押標的物,可知(C)之論述「應向乙拋棄B屋之占有,始生效力」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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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李俊德 在9/17/2026 5:42:12 PM的回覆:

17、甲向乙貸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自有之A屋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A屋因被丙縱火焚毀,甲對丙有600萬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普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

(B)乙之普通抵押權存在於A屋坐落之土地

(C)乙對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權利質權

(D)乙對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權利抵押權

【題目解答】(C)

民法§881Ⅰ規定:「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881Ⅱ規定:「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此為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可知(C)之論述「乙對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權利質權」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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