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官網購物車歷解1本免運,2本以上再93折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官網購物車歷解1本免運,2本以上再93折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115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4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13/2026 7:22:05 PM
發表內容

40、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兩人感情不睦,甲不願離婚時財產分配給乙過多,乃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1日將其婚後名下A屋贈與丙。又於111年3月1日將其婚後名下B屋贈與丁,再於112年3月1日將其婚後名下C屋贈與戊。甲乙於112年7月1日離婚,在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下列何項贈與物應追加計算為甲之婚後財產?

(A)僅B屋

(B)僅C屋

(C)僅B屋及C屋

(D)A屋、B屋及C屋

回覆
李俊德 在9/13/2026 7:22:46 PM的回覆:

【題目解答】(C)

民法§1030-3Ⅰ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可知甲乙於112年7月1日離婚,A屋顯已逾越消滅前五年之期間,僅B屋及C屋應追加計算為甲之婚後財產,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律師高考
#司法官特考
#民法選擇題
#民法測驗題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聯絡我們首頁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