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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四等司法特考民法概要測驗題-06-07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12/2026 9:59:58 PM
發表內容

06、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規定所列舉之民事法源?

(A)判例

(B)習慣

(C)法律

(D)法理

【題目解答】(A)

民法§1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可知(A)為本題正確選項。(B)(C)(D)之論述均屬民法規定所列舉之民事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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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
#執行員
#高考
#民法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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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李俊德 在9/12/2026 10:03:08 PM的回覆:

07、下列關於不當得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而為給付,經其任意履行後,即不得請求返還

(B)甲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經其任意履行後,仍得請求返還

(C)甲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如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乙一方存在時,仍得請求返還

(D)甲為自始善意之不當得利受領人,並以其自受損人乙所受者,贈與給第三人丙,則乙於甲免負返還義務之限度內,仍得向丙請求返還

【題目解答】(B)

(一)民法§180規定:「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可知(A)之論述「不得請求返還」符合第1款規定係屬正確,(C)之論述「得請求返還」基於第4款但書規定亦屬正確,然(B)之論述「仍得請求返還」牴觸第3款明文規定顯屬錯誤而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182Ⅰ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甲免負返還義務;§183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可知(D)之論述「乙於甲免負返還義務之限度內,仍得向丙請求返還」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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