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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38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11/2026 10:05:18 PM
發表內容

38、下列關於收養要件及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50歲之夫與17歲之妻共同收養甫出生之嬰兒,有效

(B)夫35歲時被收養,未得其20歲之妻同意,得撤銷

(C)21歲夫與20歲妻共同收養5歲兒童,無效

(D)22歲之妻收養其夫與前妻所生之8歲子女,有效

回覆
李俊德 在9/11/2026 10:05:54 PM的回覆:

【題目解答】(D)

(一)民法§1073Ⅰ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
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法§1076本文規定:「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1079-5Ⅱ本文規定:「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法§1079-4規定:「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無效。」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1073Ⅱ規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可知(D)之論述「有效」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蓋因未長於8歲子女十六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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