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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四等司法特考民法概要測驗題-01-0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8/2026 6:58:03 PM
發表內容

類科: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

01、下列關於人格權、姓名權與住所之敘述,何者錯誤?

(A)人格權不得經由讓與或繼承等方式,移轉為他人所享有

(B)權利人得以人格權對抗不特定人,無消滅時效之問題

(C)關於民法第19條所規定之姓名權損害賠償,不包括慰撫金在內

(D)廢止住所後是否設定新住所,不影響廢止之效力

【題目解答】(C)

(一)人格權具有一身專屬性,可知(A)之論述「不得經由讓與或繼承等方式,移轉為他人所享有」係屬正確。

(二)人格權為絕對權,可知(B)之論述「對抗不特定人,無消滅時效之問題」係屬正確。

(三)民法§195Ⅰ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19規定:「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姓名權係屬重要人格法益其受侵害,可請求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為學說實務所共識,惟有爭議者在於第19條所規定之姓名權損害賠償有認為與第18條第2項之「損害賠償」,所指範圍並不相同,第19條所規定之姓名權損害賠償應包含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另一種看法,民法第18條、第19條之損害賠償均指財產上損害,而「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必須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以受侵害情節重大者,始得為之。從而民法第19條建議刪除,以避免誤會。可知如採前一種看法(C)之論述「不包括慰撫金在內」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而採後一種看法(C)之論述則屬正確。

(四)民法§24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即為廢止其住所。」廢止住所後可能設定新住所,亦可能成為無一定住所,可知(D)之論述「不影響廢止之效力」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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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9/2026 7:47:22 PM的回覆:

02、法官於民事訴訟中,應判斷買賣價金,然其契約書同時標示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3,450元及二萬四千三百五十六元。法官如何決定價金?

(A)直接以二萬四千三百五十六元為準

(B)直接以23,450元為準

(C)應先探求當事人之原意

(D)以二個金額之平均值為準

【題目解答】(C)

民法§4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可知「探求真意」優先於文字記載,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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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0/2026 7:45:07 PM的回覆:

03、甲為35歲之男性公務員,不諳游泳但愛好攝影,常於社群平台上分享旅行照片。某日,甲參加旅行社舉辦之臺東蘭嶼鄉小蘭嶼抓飛魚及賞鯨團,當日海象良好,風平浪靜,萬里無雲,出海後不久,甲為拍攝照片,乃站於甲板前方禁止進入處,不慎跌入海中,因當時旅客眾多,大家均未注意。甲之配偶乙發現甲未返家,數天後報警,經海巡單位多日搜救仍無所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係於海上跌落而失蹤,屬於特別災難,乙得於甲失蹤後1年,向法院聲請宣告甲死亡

(B)甲服務機關,苦於甲之工作無人代理,得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C)檢察官得基於公益,於甲失蹤持續7年,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D)甲如係因船舶觸礁沉船而落海,全船除甲以外之乘客,均已確定罹難,乙仍須透過死亡宣告制度,始得認定甲死亡

【題目解答】(C)

(一)民法§8Ⅰ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8Ⅲ規定:「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特別災難係指自然或外在的不可抗力事件,對失蹤人而言無法避免,且生存的機會非常低。例如,重大地震(如九二一大地震)、嚴重風災、海難、空難、戰爭等等,本題事實僅屬個人不幸意外而非特別災難,可知(A)之論述「屬於特別災難」係屬錯誤。而(C)之論述則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甲之服務機關,並無法律上直接利害關係,並非適格之聲請人,可知(B)之論述「苦於甲之工作無人代理..」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死亡宣告之制度乃係針對「生死不明」之失蹤者而為之規範,如已確定死亡僅無法發現屍體,即無此一制度之適用,可知(D)之論述「乙仍須透過死亡宣告制度,始得認定甲死亡」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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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1/2026 9:07:43 PM的回覆:

04、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其法定代理人允許之單獨行為,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題目解答】(B)

民法§78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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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1/2026 9:10:08 PM的回覆:

05、下列何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A)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獨立營業之限制行為能力人

(B)未成年已結婚之人

(C)用詐術使人相信其已成年之限制行為能力人

(D)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19歲大學生

【題目解答】(D)

(一)民法§85Ⅰ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可知雖關於其營業,立法評價上將其視為有行為能力,然本質上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A)非正確選項。

(二)現行民法改採18歲成年制後,已無未成年已結婚而提前賦予完全行為能力之規定(舊法§13Ⅲ),可知(B)非正確選項。

(三)民法§83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本條雖立法者認為施用詐術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無特別保護之必要,故而將兩造均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對待,然本質上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可知(C)非正確選項。

(四)民法§12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成年人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自有完全行為能力,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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