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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刑法第16-2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7/29/2026 11:24:09 PM
發表內容

16、甲與女友乙吵架,趁無人在時,在乙住的公寓三樓房內放火,因火勢不大,僅燒黑木門即被撲滅。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173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

(B)甲成立刑法第174條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住宅未遂罪

(C)甲無罪

(D)甲成立刑法第175條放火燒燬財物未遂罪

【題目解答】(A)

(一)所謂放火,係指以火力燃燒特定物之行為。不論是創造火源或是對於既存之火力而加以助長,皆屬放火行為。

(二)所謂現供人使用,係指在使用的狀態中,亦即供給行為人以外之人作為起居飲食等日常使用之意。所謂住宅,係指其功能或作用足供人居住生活之屋舍。又該住宅不論係他人所有或行為人所有均非所問。甲在乙住的公寓三樓房內放火,成立刑法第173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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