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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刑法第11-1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7/24/2026 11:40:46 PM
發表內容

11、有關刑法第91條之1強制治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強制治療應於徒刑執行前為之

(B)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99號認為條文之「有再犯之危險」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C)強制治療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D)對象為犯強制性交罪、妨害風化罪及其特別法之罪者

【題目解答】(A)

按對性犯罪者於刑罰執行完畢後,再施以強制治療,旨在使具高再犯危險之性犯罪者,經由強制治療程序而降低其再犯危險,以保護社會大眾安全,並協助受治療者復歸社會。是強制治療本質上應為一種由專業人員主導實施之治療程序,受強制治療者係立於「病人」之地位接受治療,並以使受治療者有效降低其再犯危險為目的,而非對受治療者之刑事處罰。因此,強制治療制度之建構,自應以使受治療者得受有效治療,俾利日後重獲自由為核心指標,截然不同於犯罪之處罰。(釋第799號解釋理由書第23段)可知(A)之論述「應於徒刑執行前為之」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7/25/2026 11:25:33 PM的回覆:

12、有關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不正利益者,不罰

(B)仲裁人非公務員,不適用刑法有關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相關規定

(C)於未為公務員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期約賄賂者,無論於為公務員後是否履行,均以公務員期約賄賂論

(D)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賄賂者,即令未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仍應處罰

【題目解答】(D)

(一)刑法§121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可知本罪之行為主體以公務員或仲裁人為限,而本罪之行為客體為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故(A)之論述「要求不正利益者,不罰」及(B)之論述「仲裁人非公務員,不適用...」均屬錯誤。

(二)刑法§123規定:「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可知(C)之論述「無論於為公務員後是否履行」係屬錯誤。

(三)刑法§122Ⅰ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122Ⅱ規定:「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知第一項與第二項之區別:是否有履行違背職務行為;第一項之行為主體僅以其未來具有義務性的職務行為為藉口,而對外顯示其可賄賂性,即足以構成本罪,不以其在後果真有履行違背職責的職務行為為必要。第二項之行為主體因違背職務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致而違背職務之行為,換言之,即行為人因為要求或期約賄賂或受賄,而後實行具有義務違反性的職務行為。(D)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7/26/2026 9:15:34 PM的回覆:

13、下列情形中,何者構成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

(A)於員警執行酒駕攔查勤務時,對員警怒比中指

(B)在家中觀看立法院官員備詢直播畫面時,以三字經辱罵畫面中備詢的官員

(C)於個人臉書發表公開言論,辱罵某部會無能

(D)於某地方政府大門口灑冥紙、抬棺抗議

【題目解答】(A)

(一)刑法§140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之行為客體如係對於「公務員」依前段文義所示行為情狀為「當場」,行為客體如係對於「依法執行之職務」則依後段文義所示行為情狀為「公然」,可知(A)之論述「執行酒駕攔查勤務時,對員警怒比中指」係屬當場侮辱「公務員」,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B)之論述「在家中觀看立法院官員備詢直播畫面時」並非「當場」,自非正確選項。

(三)(C)之論述「辱罵某部會無能」及(D)之論述「地方政府大門口灑冥紙...」因行為客體非對於「公務員」或「依法執行之職務」,均非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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