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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高考三級民法測驗題第06-1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7/24/2026 11:17:47 PM
發表內容

06、甲將其所有之畫作出借於乙觀賞,乙卻以自己之名義,將該畫作出賣與知情之丙,並為所有權移轉。關於乙丙間之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非畫作之所有人,買賣契約與移轉所有權均無效

(B)甲為畫作之所有人,甲同意後買賣契約與移轉所有權始生效

(C)甲承認乙丙間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後,丙溯及移轉行為時取得畫作所有權

D)甲若不承認乙丙間之所有權移轉行為,丙仍得因善意取得,而原始取得畫作之所有權

【題目解答】(C)

(一)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乙出賣他人之物(甲之畫作),買賣契約仍屬有效,而處分行為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乙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甲之畫作交付給丙,處分行為因欠缺處分權而屬效力未定,可知(A)之論述「買賣契約與移轉所有權均無效」係屬錯誤。

(二)畫作無法基於有效處分行為而發生權利變動,已如上述,故丙若為惡意,自無法取得所有權,而民法§118Ⅰ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故(C)之論述「丙溯及移轉行為時取得畫作所有權」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然§118Ⅰ規定僅適用於「處分行為」而不及於負擔行為,蓋因負擔行為本即有效,可知(B)之論述「甲同意後買賣契約........始生效」係屬錯誤。

(三)民法§801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948Ⅰ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丙若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得基於上述規定取得畫作之所有權,惟本題事實「乙卻以自己之名義,將該畫作出賣與知情之丙」可知丙乃惡意,並無善意取得規定之適用,(D)之論述「因善意取得,而原始取得...」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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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7/25/2026 10:51:23 PM的回覆:

07、下列關於抵銷之敘述,何者正確?

(A)清償地不同之債務,得為抵銷

(B)附有停止條件之抵銷,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於條件成就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C)抵銷應以書面為之,未以書面為之者,不發生抵銷之效力

(D)債之請求權,如經時效而消滅,在時效完成前,其債務已適於抵銷者,仍不得為抵銷

【題目解答】(A)

(一)民法§336規定:「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但為抵銷之人,應賠償他方因抵銷而生之損害。」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335Ⅰ規定:「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335Ⅱ規定:「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可知(B)之論述「於條件成就時」及(C)之論述「應以書面為之」均屬錯誤。

(三)民法§337規定:「債之請求權雖經時效而消滅,如在時效未完成前,其債務已適於抵銷者,亦得為抵銷。」可知(D)之論述「仍不得為抵銷」係屬錯誤。

回覆
李俊德 在7/26/2026 7:39:09 PM的回覆:

08、甲與乙約定,甲將贈與乙新臺幣(下同)20萬元,但乙必須將其所有之A跑車,從民國(下同)113年1月1日起至1月20日止提供甲來使用。前揭契約並依約於112年11月1日公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113年1月1日屆至,甲未給付乙20萬元,則乙得拒絕將A跑車借予甲使用

(B)於113年1月1日屆至,甲未給付乙20萬元,乙得撤銷該贈與契約

(C)於113年1月1日屆至,甲已給付乙20萬元,乙得拒絕將A車借予甲使用

(D)於113年1月1日屆至,甲給付20萬元於乙後,乙僅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而未將A車交付於甲使用,甲始得撤銷該贈與契約

【題目解答】(A)

(一)民法§412Ⅰ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本題事實甲乙之約定應可定性為「附負擔之贈與」,甲若已為給付20萬元,則甲自得請求乙將A跑車借予甲使用,若甲未給付乙20萬元,甲自無法請求乙履行其負擔,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B)之論述「乙得撤銷該贈與契約」及(C)之論述「乙得拒絕」均屬錯誤。

(二)甲若已為給付20萬元,而乙未將A車交付於甲使用,無論可否歸責乙,甲均得撤銷該贈與契約,(D)之論述「乙僅因不可歸責之事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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