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官網購物車歷解1本免運,2本以上再93折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115高考三級民法測驗題第01-0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7/17/2026 11:33:23 PM
發表內容

む#115高考三級民法測驗題-01め

類科:財稅行政、財稅法務、法制、司法行政、智慧財產行政

01、關於名譽權之侵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名譽權受侵害請求慰撫金之賠償,須精神上確實受有痛苦為必要

(B)加害人侵害名譽權之民、刑事判決確定後,被害人得引據判決結果自清,均足回復其名譽,不得另行請求慰撫金賠償

(C)名譽權受侵害,法院核定慰撫金數額時,除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外,尚須考量被害人所遭受之痛苦情況

(D)被害人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強制道歉之情形

【題目解答】(B)

(一)因人格權遭受侵害,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以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法院於核定其數額時,除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外,尚須考量被害人所遭受之痛苦情況(本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二三號判例參照)。(104台上2004號判決),而名譽權為人格權之一環,故(A)(C)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我國民法損害賠償制度,根據得否以金錢量化,將損害區分為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學說及本院先前裁判多認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非財產上損害即為精神上痛苦,法人因無精神上痛苦,故不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錢賠償(以本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原為判例為代表。下稱否定說),無非以該條立法理由記載「慰藉費」等語,及其立法時所參考之德國立法例及學說見解為據,符合當時社會實態,固無不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裁定)可知(B)之論述「不得另行請求慰撫金賠償」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係就侵害他人名譽等人格法益,所定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其後段規定(即系爭規定)所稱「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立法原意及向來法院判決先例,除容許於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外,另包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之強制道歉手段。系爭解釋對此亦持相同立場,然以合憲性限縮之解釋方法,將上開強制道歉手段限於「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始屬合憲。(111年憲判字第2號理由書第8段)可知(D)之論述係屬正確。

回覆
李俊德 在7/21/2026 3:02:44 PM的回覆:

02、民國(下同)20年元旦出生之甲,於100年4月1日下午5時失蹤,法院經依法聲請宣告甲死亡。法院應於裁判中確定甲於何時死亡?

(A)103年4月1日下午5時

(B)103年4月1日下午12時

(C)107年4月1日下午5時

(D)107年4月1日下午12時

【題目解答】(B)

(一)民法§8Ⅰ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8Ⅱ規定:「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20年元旦出生之甲,於100年4月1日失蹤,業已逾80歲,故其期間為3年。   

(二)民法§120Ⅱ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可知100年4月1日下午5時失蹤,從100年4月2日下午5時起算3年。

(三)民法§121Ⅱ本文規定:「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可知100年4月2日下午5時起算3年,故103年4月1日為3年期間之末日。

(四)民法§9Ⅰ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9Ⅱ規定:「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159Ⅰ規定:「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故103年4月1日下午12時應屬法律推定死亡之時間,故(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7/21/2026 3:02:46 PM的回覆:

02、民國(下同)20年元旦出生之甲,於100年4月1日下午5時失蹤,法院經依法聲請宣告甲死亡。法院應於裁判中確定甲於何時死亡?

(A)103年4月1日下午5時

(B)103年4月1日下午12時

(C)107年4月1日下午5時

(D)107年4月1日下午12時

【題目解答】(B)

(一)民法§8Ⅰ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8Ⅱ規定:「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20年元旦出生之甲,於100年4月1日失蹤,業已逾80歲,故其期間為3年。   

(二)民法§120Ⅱ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可知100年4月1日下午5時失蹤,從100年4月2日下午5時起算3年。

(三)民法§121Ⅱ本文規定:「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可知100年4月2日下午5時起算3年,故103年4月1日為3年期間之末日。

(四)民法§9Ⅰ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9Ⅱ規定:「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159Ⅰ規定:「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故103年4月1日下午12時應屬法律推定死亡之時間,故(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7/21/2026 6:26:41 PM的回覆:

03、甲與乙約定,乙結婚之日,將贈其一部進口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約定附有終期

(B)該約定係附負擔之行為

(C)該約定係甲之單獨行為

(D)該約定係附有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

【題目解答】(D)

民法所謂條件,係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之成就或不成就,決定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之一種附款。本題事實「乙結婚之日」,核其性質乃屬條件,蓋因乙是否結婚乃「不確定事實」,而「乙結婚之日,將贈其一部進口車」,則為附有停止條件之贈與契約,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7/22/2026 10:05:26 PM的回覆:

類科:財稅行政、財稅法務、司法行政、智慧財產行政

04、下列何者為法律行為?

(A)出租人行使終止權

(B)租金之催告

(C)請求履行債務之表示行為

(D)表示願意返還借款

【題目解答】(A)

(一)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其性質為形成權,為法律行為中之單獨行為,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所謂支付租金之催告,屬於意思通知之性質,其效力之發生,應準用同法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54台上字第952號判例)可知(B)之論述非正確選項。

(三)準法律行為可分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及「感情表示」三類,「意思通知」係指表意人雖具效果意思,但法律非依其意思內容賦予效力,效力係來自法律之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為「意思通知」,可知(C)之論述非選項。

(四)(D)之論述「表示願意返還借款」在法律上可能構成民法§129Ⅰゝ之承認亦或為§144Ⅱ之承認,如為前者,實務認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承認,乃債務人向請求權人表示認識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79台上字第1145號判例),(D)非正確選項;如為後者,實務認為:「.....   債務人知時效完成之事實而為承認者,其承認自可認為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26渝上字第353號判例)則(D)亦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7/23/2026 4:54:44 PM的回覆:

05、下列消滅時效期間,何者最短?

(A)機器製造商A公司對客戶甲購買其製造機器之價金請求權

(B)B銀行對貸款戶庚之利息請求權

(C)A公司對戊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D)建商A公司承攬乙之房屋建造,經法院判決確定其對乙之報酬請求權

【題目解答】(A)

(一)民法§127い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可知(A)之論述「製造機器之價金請求權」時效期間為2年,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126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可知(B)之論述「利息請求權」時效期間為5年。

(三)民法§125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可知(C)之論述「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5年。

(四)民法§127ぃ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137Ⅲ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可知(D)之論述「經法院判決確定其對乙之報酬請求權」時效期間為5年。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