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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官特考民法申論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6/13/2026 9:23:38 PM
發表內容

一、甲男、乙女同居多年,甲有A地一筆,乙有B、C地二筆。甲出賣其所有之A地於好友丙,訂立買賣契約時,甲對丙謊稱A地全已劃入市地重劃範圍,並出示不實證明文件取信丙。丙以高於市價4倍之價格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購買A地,已付清價款並辦畢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丙發現A地未劃入市地重劃範圍,受有價差3,000萬元的損害。乙出國洽公,乃交付身分證和印章委託甲為其領取信件。甲趁機擅執乙的印章及身分證,且盜取B地所有權狀,持偽造乙簽名之委任書,向戶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並在抵押權設定申請書上偽造乙簽名,將B地設定最高限額1,500萬元之抵押權於丁,作為甲向丁借款1,500萬元的擔保。清償期屆至,甲未清償借款致B地將遭拍賣,乙始知悉上情,並拒絕承認該抵押權設定效力。另乙向戊借款1,000萬元,並以其所有C地設定擔保1,000萬元債權之抵押權於戊,約定1年後清償債務。嗣後乙將C地出賣於庚,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庚未承擔C地抵押權擔保之1,000萬元債務清償責任。試問:

(一)丙以被詐欺為由,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甲賠償其所受之3,000萬元損害,有無理由?   

(二)乙請求丁塗銷B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丁則抗辯甲已出示乙之身分證、印章、B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等文件,乙應負授權人責任。丁之抗辯,有無理由?   

(三)乙屆期未清償其對戊之1,000萬元借款債務,庚恐C地遭拍賣,遂向戊清償該借款,經戊塗銷C地之抵押權登記後,庚請求乙給付1,000萬元,有無理由?

回覆
李俊德 在6/13/2026 9:24:58 PM的回覆:

【題目解答】

(一)丙以精神表意自由權遭侵害為由請求損害賠償應有理由!

1.甲為與丙締結買賣契約而虛構相關事證之行為構成詐欺無疑

稱詐欺者,係指對於表意人意思形成過程屬於重要而有影響之不真實事實,表示其為真實,使他人陷於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者而言。本題事實甲謊稱並出示不實證明文件使丙信A地已劃入市地重劃範圍,甲顯係以積極虛構之事實欺罔丙,致使丙陷於誤信,丙之內心效果意思形成過程中受到甲之不當干擾,進而為不利於己之意思表示,故甲為與丙締結買賣契約而虛構相關事證之行為構成詐欺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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