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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31-3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5/7/2026 6:51:20 PM
發表內容

31、17歲之甲所為之下列何項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生效力?

(A)訂立遺囑,贈送一半之財產給阿姨

(B)被授予代理權,替本人為代理行為

(C)接受一棟房屋之贈與,該房屋設定有普通抵押權

(D)暑假期間受僱於加油站打工

【題目解答】(D)

(一)民法§1186Ⅱ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可知(A)之論述非選項。

(二)被授予代理權,核其性質為「無損益之中性行為」,學說實務均認17歲之甲得類推民法§77但書規定,有效受領該意思表示,可知(B)之論述非選項。

(三)受贈「設定有普通抵押權之房屋」,核屬純獲法律上利益,蓋17歲之甲並無因而承擔任何債務,可知(C)之論述非選項。

(四)僱傭契約將使17歲之甲承擔一定給付勞物之義務,可知(D)之論述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生效力,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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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11/2026 11:32:21 PM的回覆:

32、甲之司機乙,因連續超時工作,精神恍惚,接甲上班途中闖紅燈撞傷路人丙,丙共受有新臺幣(下同)10萬元的損害,其遂請求甲、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闖紅燈的行為,並非執行職務的行為,故甲無須負責

(B)雖甲讓乙超時工作,但甲選任乙時,已確認其具有駕照且無違規紀錄,且監督乙執行職務時亦再三告誡乙應遵守交通規則,故甲不負賠償責任

(C)若甲賠償丙全部的損害,甲對於乙僅就5萬元的部分有求償權

(D)若丙因甲選任及監督乙執行職務已盡相當注意而不得請求甲賠償,法院因丙之聲請,得斟酌甲與丙之經濟狀況,令甲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題目解答】(D)

(一)甲之司機乙,....   接甲上班途中闖紅燈撞傷路人丙,顯屬「執行司機職務的行為」,可知(A)之論述「甲無須負責」係屬錯誤。

(二)僱用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應負賠償責任,係以選任或監督受僱人有過失為原因,則解釋受僱人之意義,應以僱用人對其選任或監督有無責任,以為決定標準。故該條之受僱人縱不以僱傭契約之受僱人為限,亦需在客觀上有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始足當之。至所謂監督,係指勞務之實施方式、時間及地點加以指示或安排之一般監督而言。(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8   號判決參照)本題事實甲讓乙超時工作,已足認定甲令司機乙勞務之實施存在過失,可知(B)之論述「甲不負賠償責任」係屬錯誤。

(三)民法§188Ⅲ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一般學說及實務認為應享有全額求償權,可知(C)之論述「僅就5萬元的部分有求償權」係屬錯誤。

(四)民法§188Ⅱ規定:「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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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18/2026 10:13:38 PM的回覆:

33、甲將其名錶設定質權予乙,以擔保其向乙之借貸債務。就占有之狀態而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直接占有人,乙為間接占有人

(B)甲為間接占有人,乙為直接占有人

(C)甲為直接占有人,乙為占有輔助人

(D)乙為間接占有人,甲為占有輔助人

【題目解答】(B)

民法§941規定:「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可知質權人乙為直接占有人,而他人甲(質物所有權人)為間接占有人,(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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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0/2026 7:45:48 PM的回覆:

34、甲男、乙女結婚,因感情不睦離婚。離婚後,甲欲與丙女結婚,丙為乙之母親。甲、丙婚姻效力如何?

(A)有效

(B)經乙之同意始生效力

(C)得撤銷

(D)無效

【題目解答】(D)

(一)民法§983Ⅰ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983Ⅱ規定:「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此乃基於倫常名分所為之規定。

(二)甲男、乙女結婚,故甲男與乙之母親丙之關係為一親等直系姻親,縱使甲男、乙女離婚,甲男與丙女仍在「禁婚親」之範圍,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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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2/2026 12:07:38 PM的回覆:

35、下列關於堂兄弟間親屬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二親等旁系血親

(B)三親等旁系血親

(C)四親等旁系血親

(D)五親等旁系血親

【題目解答】(C)

甲(自己)與堂兄弟間的親屬關係為四親等旁系血親,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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