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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測驗題第21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4/19/2026 6:02:48 PM
發表內容

21、原告甲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900萬元,主張:乙 向甲借款900萬元,於民國113年6月6日簽發面額1,000萬元、到期日為同年10月6日之本票一紙交予甲作為清償方法,屆期經提示未獲兌現,為此請求乙返還借款等語。第一審經本案審理後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甲上訴後,第二審改判命乙償還借款1,000萬元,乙上訴於第三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二審法院為訴外裁判,屬違背法令,第三審法院應將第二審判決廢棄,全部發回更審

(B)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時,指出乙有無向甲借款900萬元之事實尚待查明,第二審更審法院須受該發回意旨之拘束,僅得調查該事實

(C)第二審判決命乙給付超過甲請求金額100萬元之部分,既為訴外裁判,當然無效,乙不須上訴,第三審法院亦不須將該部分廢棄

(D)乙在事實審始終否認借款之事實,第二審法院僅以乙有簽發本票之事實為憑,別無其他佐證,即認定兩造間因訂立消費借貸契約而有借貸關係,第三審法院得以第二審法院之事實認定違背經驗法則及證據法則為由,廢棄原判決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450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上訴人甲提起二審上訴請求廢棄一審判決,並命被上訴人乙返還借款900萬元,第二審改判命乙償還借款   1,000萬元,顯已逾越上訴聲明,就100萬元部分構成訴外裁判。§477Ⅰ規定:「第三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就該部分應廢棄原判決。」§477-1亦規定:「除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原判決。」可知(A)之論述「應....全部發回更審」係屬錯誤,蓋第三審法院亦可基於§478Ⅰヾ及ぁ規定「部分廢棄」並「自為判決」。而(C)之論述「當然無效,乙不須上訴,第三審法院亦不須將該部分廢棄」亦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478Ⅲ規定:「前項發回或發交判決,就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478Ⅳ規定:「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可知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就第三審判決指示應調查之事項,非必受其限制,仍得於指示調查事項外,另為事實之調查。惟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478Ⅳ),此為第三審法院判決對第二審之拘束力。(B)之論述「僅得調查該事實」係屬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477-1規定:「除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原判決。」依此規定反面推論可知第二審法院之事實認定違背經驗法則及證據法則,原判決違背法令顯已影響裁判之結果,第三審法院自得廢棄原判決,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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