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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測驗題第16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4/12/2026 11:38:17 PM
發表內容

16、關於法院進行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成立之調解,與確定判決具有相同之效力

(B)移付調解限於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不得為之

(C)起訴前之調解成立後,當事人得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D)當事人合意起訴前應先行調解者,一方逕行起訴,經他方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後,不得再抗辯調解先行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416Ⅰ規定:「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380Ⅰ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420-1Ⅰ規定:「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463規定:「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第二章(調解程序)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可知第二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可知(B)之論述「第二審程序不得為之」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416Ⅱ規定:「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416Ⅲ規定:「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404Ⅱ規定:「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而當事人逕行起訴者,經他造抗辯後,視其起訴為調解之聲請。但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再為抗辯。」可知(D)之論述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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