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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測驗題第14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4/10/2026 10:46:32 PM
發表內容

14、關於判決基礎資料之蒐集,得否將當事人本人作為證據方法加以調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受訴法院認為當事人本人所親身經歷之事實可資以推定應證事實存否時,法院得命該當事人本人到庭為陳述,無須先經他造當事人之同意

(B)法院為了蒐集證據資料以形成心證認為有需通知某一造當事人本人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時,如該本人不從法院之命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於必要時,尚得命將該本人拘提到庭

(C)受訴法院認為當事人本人所親身經歷之事實可資以推定應證事實存否,乃命該本人到庭,此時如受訊問事項涉及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應遵守秘密義務者,該本人得拒絕陳述

(D)法院為了蒐集證據資料以形成心證認為有需通知某一造當事人本人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時,如該本人到庭而拒不陳述,經法院闡明後亦不說明具體之理由,則法院得予以審酌並依自由心證認定應證事實之存否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367-1Ⅰ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可知受訴法院認為當事人本人所親身經歷之事實可資以推定應證事實存否,得以當事人本人作為證據方法加以調查,(A)之論述「無須先經他造當事人之同意」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367-1Ⅳ規定:「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但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367-3規定:「第三百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訊問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時準用之。」§303Ⅱ規定:「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可知(B)之論述「尚得命將該本人拘提到庭」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307Ⅰ々ぁ規定:「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四、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五、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367-3規定:「第三百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之規定,於訊問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時準用之。」可知(C)之論述「該本人得拒絕陳述」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367-1Ⅲ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可知經法院闡明後,於無正當理由下(不說明具體之理由),則法院得予以審酌並依自由心證認定應證事實之存否,(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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