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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測驗題第1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4/4/2026 3:39:52 PM
發表內容

10、關於民事訴訟上之突襲性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追加某請求權基礎,此前被告就該請求權基礎未有主張聲明或陳述之機會者,如法院逕諭知辯論終結,並依該請求權基礎判決原告勝訴,應屬突襲性裁判

(B)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究竟該當於發生何項法律關係,乃屬法官依職權所為之法律適用問題,不受當事人主張或陳述之拘束,是法院所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與當事人所陳述或表明者,縱有不同,逕採為判決之基礎,亦無突襲性裁判可言

(C)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係法院於審理過程中知悉其存在者,如法院遽行以之為判決之基礎,即生突襲性裁判

(D)原告已陳明僅主張甲請求權基礎,沒有要主張乙請求權基礎者,如法院認甲請求權基礎不存在,即行判決原告敗訴,尚非突襲性裁判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255Ⅰ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追加某請求權基礎,核其性質不外為「訴訟標的」之追加,亦或為「攻擊方法」之追加,如被告就該請求權基礎未有主張聲明或陳述之機會,認其為「訴訟標的」之追加則有違§255Ⅰぃ規定「甚礙被告之防禦」,認其為「訴訟標的」之追加則有違「適時提出主義之失權效」(§196及§276規定參照),二者均未賦予被告充分之程序保障,可知(A)之論述「判決原告勝訴,應屬突襲性裁判」係屬正確。

(二)學說認為,突襲性裁判可於下列三個面向展現,第一,發現真實之突襲;第二,促進訴訟之突襲;第三,則為法律適用之突襲,亦即,未適時使當事人預測法院之法律見解,致當事人未能就法官就法之評價提供資料,陳述意見下造成對當事人之突襲。依此可知(B)之論述「該當於發生何項法律關係....   亦無突襲性裁判可言」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278Ⅰ規定:「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278Ⅱ規定:「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可知縱屬當事人無須主張及舉證之事實,法院欲以之為裁判基礎,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C)之論述「法院遽行以之為判決之基礎,即生突襲性裁判」係屬正確。

(四)基於處分權主義及程序處分權,當事人僅欲主張甲請求權基礎,而不欲就乙請求權基礎耗費勞力、時間及費用,法院本其請求探求事實適用法律,而為原告敗訴判決,自不構成突襲性裁判,(D)之論述應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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