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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測驗題第09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4/3/2026 7:59:30 PM
發表內容

09、當事人經合法送達,關於其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期日到場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到場、被告未到場時,原告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B)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未到場、被告到場時,如被告拒絕辯論,則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C)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均未到場時,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D)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未到場時,被告不能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僅能由法院依職權判定是否宜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385Ⅰ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依前段規定可知(A)之論述「原告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係屬正確;而結合前後段之規定可知(D)之論述「被告不能聲請.......   僅能由法院依職權判定」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387規定:「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結合§191Ⅰ規定:「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可知(B)(C)之論述「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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