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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測驗題第08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4/2/2026 10:19:06 PM
發表內容

08、關於民事訴訟上法院命合併或分別辯論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分別對丙提起之訴訟,經法院命合併辯論者,應依共同訴訟之規定辦理之

(B)經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當事人俱不相同或僅有一造相同者,法院不得合併裁判

(C)甲合併對乙、丙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乙、丙必須合一確定者,法院不得命分別辯論

(D)甲對乙提起預備合併之訴,其先、備位之訴不能同時併存者,法院不得命分別辯論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205Ⅰ規定:「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205Ⅱ規定:「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可知甲、乙成為同一訴訟程序對丙主張權利,自應依共同訴訟原告之規定禁行程序,(A)之論述係屬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205Ⅰ規定所要求之要件僅為「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可知當事人俱不相同或僅有一造相同,如符合上揭要件,法院亦得命合併辯論、合併裁判,(B)之論述「不得合併裁判」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訴訟標的對於乙、丙必須合一確定者,其訴訟程序自應對乙、丙同行進行、同時停止及同時裁判,自不得分別辯論,此觀民事訴訟法§204規定:「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但該數項標的或其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不得為之。」客觀合併之意旨,亦可得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

(四)預備合併於判決確定前各訴間之均存在條件關係,此條件乃屬裁判條件(裁判時法院方為抉擇),並非審理條件(故各訴法院均有審理),基此先位及備位請求間「不得分別辯論」、「不得一部停止」、「不得一部判決」、「不得補充判」及「不生一部先行確定」,可知(D)之論述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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