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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測驗題第07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4/1/2026 6:34:28 PM
發表內容

07、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撤銷詐害債權涉訟,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所主張之債權額時,以該被撤銷之標的價額為準

(B)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向第三人提起訴訟者,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準

(C)因分割遺產涉訟,以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值為準

(D)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題目解答】(C)

(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   97   年度第   1   次民事庭會議)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代位訴訟之訴訟標的本即債務人怠於對第三人所主張之權利,代位權僅屬民法第242條所賦予債權人訴訟實施權之明文規定(法定訴訟擔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自應依據債務人對第三債務人之實體請求權計算,可知(B)之論述「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準」係屬正確。

(三)確認遺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乃其就該遺產公同共有之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就遺產之價額,依其應繼分比例計算之。至部分繼承人為分割遺產之本請求後,其他繼承人如另就相同之遺產本於自己繼承權所生之分割請求權,反請求遺產分割,雖其應分割之標的物(遺產)與本請求相同,但係基於自己之請求權,與本請求之訴訟標的不同,於反請求人撤回反請求前,仍應對之徵收裁判費。(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623號   民事裁定(值得參考裁判))可知(C)之論述「以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值為準」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蓋應以起訴者之應繼分就遺產之價額,依其比例計算之。

(四)民事訴訟法§77-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可知(D)之論述「以民事訴訟法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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