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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測驗題第06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3/31/2026 7:43:19 PM
發表內容

06、同日在A公司經營之樂園遊玩,因設備故障受有損害之甲、乙、丙等共30人,擬起訴向A公司請求損害賠償。關於選定當事人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丙等共30人得在30人中選定甲1個人或同時選定甲、乙、丙,為30人全體起訴

(B)訴訟繫屬後,甲、乙、丙等共30人選定甲1個人為被選定人,則其他29人脫離訴訟

(C)選定乙為被選定人及其更換、增減,均應以文書證之

(D)選定人不得在文書上載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限制被選定人丙捨棄、認諾、撤回、和解之權限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41Ⅰ規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可知甲、乙、丙等共30名同受損害者得利用選定當事人制度,為自身主張權利,(A)之論述「選定甲1個人或同時選定甲、乙、丙」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41Ⅱ規定:「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其餘29人將訴訟實施權授與甲1後,自失其原告身分,可知(B)之論述「脫離訴訟」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42規定:「前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此乃法定證據主義之明文規範,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44Ⅰ規定:「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可知其餘29人將訴訟實施權授與甲之同時,亦可對其「權限」加以限制,(D)之論述「不得...限制」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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