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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測驗題第0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3/30/2026 4:15:27 PM
發表內容

05、甲為投資客,向乙買受A屋後又轉賣予丙,丙嗣後主張A屋有漏水情事,起訴請求甲減少價金。甲表示其持有A屋時間不到1個月,對A屋實際上狀況不清楚,應該是乙比較清楚實際上屋況,遂請求法院對乙為訴訟告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於言詞辯論期日得以言詞為訴訟告知之表示,並由書記官記明筆錄,再將筆錄送達予乙即可

(B)訴訟告知之目的在使受告知人得準備為訴訟行為,故如甲提出告知書狀時,非由甲逕自送達乙,而應由法院將書狀送達給乙及丙

(C)乙受訴訟告知後,因有利害關係,故必須參加訴訟,但對於參加於甲或丙之訴訟,有其自由

(D)告知訴訟後,為確保乙權益,法院應於乙參加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65Ⅰ規定:「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66Ⅰ規定:「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其目的如(B)之論述,其論述意旨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A)之論述「再將筆錄送達予乙即可」係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67規定:「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由本條規定可知乙受訴訟告知後,仍得選擇是否參加訴訟,惟其選擇不參加仍為參加效力所及,可知(C)之論述「故必須參加訴訟」係屬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185規定:「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告知訴訟,法院如認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得在其參加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可知法院「得」於乙參加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而非「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D)之論述「法院應於乙....」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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