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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8年四等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概要-第二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3/29/2026 10:59:07 PM
發表內容

二、甲向A地方法院起訴乙,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言詞辯論中,乙主張對甲有60萬元的借款債權,並預為抵銷抗辯。A地方法院以乙未能證明其對甲的債權,判決乙應給付甲100萬元,乙對此判決提起的第二審上訴,因逾越上訴期間而受裁定駁回確定,數個月後,乙以甲為被告,向甲住所地所在的B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該筆在前訴主張的60萬元借款,並主張有證人丙得證明該債權。對於乙的起訴,B地方法院應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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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29/2026 11:00:25 PM的回覆:

む解析め

(一)判決理由中之判斷原則無既判力!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可知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經確定終局裁判者,始有既判力,雖經法院於判決理由中判斷之事項,如非以訴或反訴為訴訟標的者,仍無既判力。亦即,既判力僅存於主文判斷之事項,判決理由中之判斷無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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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30/2026 4:33:03 PM的回覆:

(二)例外判決理由中之抵銷抗辯則有既判力!

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定有明文。非為訴訟標的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未經終局裁判之法律關係,本不生既判力,原得另行起訴,惟基於訴訟經濟,本法特於§400Ⅱ規範如抵銷之抗辯「曾為實體上之判斷」於「主張抵銷之額為限生既判力」,即在二債權之對等額之範圍內,就「反對債權」之存否發生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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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31/2026 8:07:59 PM的回覆:

(三)案例事實解答

1.乙之60萬借款債權不存在發生既判力(§400Ⅱ)   

本題原告甲向法院起訴乙,請求給付買賣價金100萬元,乙主張對甲有60萬元的借款債權為抵銷抗辯。A地方法院以乙未能證明其對甲的債權,判決乙應給付甲100萬元,核其性質為「就乙之60萬借款債權曾為實體上之判斷(認定不存在)」於「主張抵銷之額為限生既判力(甲之100萬價金債權與乙之60萬借款債權)」,即在二債權之對等額之範圍內(60萬元),就「反對債權」之存否發生既判力(乙之60萬借款債權不存在發生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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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4/1/2026 5:58:05 PM的回覆:

2.乙之60萬借款債權重行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249Ⅰぃ)

乙之60萬借款債權發生既判力(A地方法院確認其不存在,且該判決已因逾越上訴期間而確定),已如前述,乙再以甲為被告,向甲住所地所在的B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該筆在前訴主張的60萬元借款,B地方法院自應以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乙之起訴(§249Ⅰ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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