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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測驗題第03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3/28/2026 9:53:24 PM
發表內容

03、甲列乙為被告向行政法院起訴,經行政法院移送到民事法院,民事法院認為   無審判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則上民事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B)甲、乙均具狀或記明筆錄表示合意由民事法院裁判,則民事法院不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C)於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前,甲和乙應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D)民事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為裁判,上級法院仍可以無審判權為由廢棄裁判

【題目解答】(D)

(一)法院組織法§7-3Ⅰ本文規定:「法院(本題事實行政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本題事實民事法院)」同法§7-4Ⅰ本文規定:「前條第一項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法院(民事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同法§7-4Ⅱ規定:「前項所稱終審法院,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可知(A)之論述「請求最高法院指定」係屬正確。

(二)法院組織法§7-4Ⅰ但書第二款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民事法院受理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當事人合意願由民事法院為裁判。」民事訴訟法§182-1Ⅰ規定:「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裁判。」可知(B)之論述「民事法院不得裁定停止」係屬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182-1Ⅲ規定:「最高法院就第一項請求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可知(C)之論述「甲和乙應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係屬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182-1Ⅳ規定:「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為裁判者,上級審法院不得以其無審判權而廢棄之。」法院組織法§7-5Ⅲ規定:「受移送法院(本題事實民事法院)或經前條第一項之終審法院指定之有審判權法院所為裁判,上級審法院不得以無審判權為撤銷或廢棄之理由。」可知(D)之論述「上級法院仍可以無審判權為由廢棄裁判」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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