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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測驗題第02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3/27/2026 3:38:06 PM
發表內容

02、下列何種情形,受訴法院有管轄權?

(A)甲住臺南市,乙住臺中市,甲、乙共有坐落臺南市之A地,甲向乙住所所在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分割A地

(B)甲住新竹市,乙住新竹縣,甲所有坐落苗栗縣之A建物遭乙無權占有,甲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提起所有物返還訴訟,請求乙騰空返還A建物,乙已到庭應訴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C)甲住新竹市,乙住桃園市,甲向乙購買坐落桃園市之A地,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書面,契約書載有如因該買賣契約爭議而涉訟,以新竹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嗣乙拒絕履行該買賣契約,甲向新竹地院起訴請求乙履行契約移轉A地

(D)甲住新竹市,乙住新竹縣,甲所有坐落苗栗縣之A地遭人冒名設定抵押權予乙,甲乃以該抵押權不存在為由,向新竹地院起訴,請求乙塗銷該抵押權登記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10Ⅰ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可知裁判分割共有土地專屬不動產所在地(臺南市)之法院管轄,(A)之論述「臺中地方法院」並無管轄權。

(二)學說及實務均認基於不動產所有權所生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亦屬§10Ⅰ規定之適用範疇,故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苗栗縣)之法院管轄,可知(B)之論述「新竹地院」並無管轄權。

(三)民事訴訟法§24Ⅰ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可知甲乙既已合意不動產買賣所生糾紛歸由新竹地院,故甲向新竹地院起訴,(C)之論述「新竹地院」自有管轄權,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確認A地上所設定之抵押權不存在,係屬§10Ⅰ規定之適用範疇,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苗栗縣)之法院管轄,可知(D)之論述「新竹地院」並無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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