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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測驗題第01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3/26/2026 10:19:33 PM
發表內容

01、關於民事訴訟上之訴訟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如經刑事庭移送至民事庭,應許原告補繳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B)為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縱已逾越法定期限,亦應准許之

(C)當事人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仍應許其提出,以保障聽審請求權

(D)基於當事人訴訟權之保障,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如未依規定預納上訴審之裁判費,法院亦應給予補正之機會,不得逕認上訴不合法

【題目解答】(A)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   487      條第   1      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   108年度台抗大字第   953   號裁定),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法院組織法§90-1Ⅰ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可知(B)之論述「縱已逾越法定期限,亦應准許之」係屬錯誤,蓋法定期限時日非短,於此期限內怠為聲請,於裁判確定後始為主張,已無太大救濟實益。

(三)當事人亦負有一般促進訴訟義務,於採「適時提出主義」之制度下,當事人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時期,不應有礙訴訟之終結,故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如有礙訴訟之終結時,法院得駁回之,此失權規定乃在促進訴訟,督促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可知(C)之論述「仍應許其提出」係屬錯誤。

(四)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所定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未繳納裁判費者,法院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乃在避免延滯訴訟,與人民訴訟權之行使及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平等,尚無妨礙。對於第三審或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否準用上開規定,係裁判上適用法律之問題,要難認為牴觸憲法。(釋字第179號)可知(D)之論述「法院亦應給予補正之機會」係屬錯誤,蓋律師具備法律專業知識,有能力計算裁判費,並知悉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未給予補正之機會,與訴訟權之保障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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