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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5年初等考試-法學大意第11-1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3/26/2026 7:18:10 PM
發表內容

11、下列何者是我國立法院現行之憲法上職權?

(A)同意行政院院長提名案

(B)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C)提出中華民國固有疆域領土變更案

(D)發布緊急命令

【題目解答】(C)

(一)憲法增修條文§3Ⅰ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可知(A)之論述非選項。

(二)憲法增修條文§5Ⅳ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可知(B)之論述非選項。

(三)憲法增修條文§4Ⅴ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憲法增修條文§2Ⅲ本文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可知(D)之論述非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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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27/2026 7:10:59 PM的回覆:

1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增修條文設有明文規定

(B)不受權力分立原則之限制

(C)基於國家機密特權,總統得決定不公開其職權範圍內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資訊

(D)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總統不得就國家機密事項主張拒絕證言權

【題目解答】(C)

(一)憲法並未明文規定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惟依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行政首長依其固有之權能,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屬行政首長行政特權之一部分,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足資參照,此即我國憲法上所承認行政首長之國家機密特權。(釋字第627號理由書第11段)。可知(A)之論述「有明文規定」及(B)之論述「不受權力分立原則之限制」均屬錯誤,(C)之論述則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釋字第627號主文第9段)可知(D)之論述「不得就國家機密事項主張拒絕證言權」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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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29/2026 11:31:34 PM的回覆:

13、下列有關「婚姻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婚姻自由包括與何人結婚自由之保障

(B)婚姻自由之保障內涵,包括是否及何時終止婚姻關係之離婚自由

(C)縱使離婚自由之實現,須繫於雙方意思之合致,惟於意思未合致時,仍不妨礙一方離婚之自由受保障

(D)婚姻自由之保障,不包含有責配偶的離婚自由

【題目解答】(D)

(一)婚姻關係包含婚姻之締結、維持及終止等,婚姻關係之解消,亦屬於婚姻制度之重要一環。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其範圍不僅涵蓋結婚自由、維持婚姻關係,亦包含解消婚姻之自由,即如是否及何時終止(退出)婚姻關係之離婚自由。縱使離婚自由之實現,須繫於雙方意思之合致,惟於意思未合致時,仍不妨礙一方離婚之自由受憲法保障。(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理由書第31段)可知(A)(B)(C)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同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其中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與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惟其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此等個案,應依本判決意旨裁判之。(判決主文)可知(D)之論述「不包含有責配偶的離婚自由」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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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30/2026 6:10:46 PM的回覆:

1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判斷標準,不包括下列何者?

(A)規範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

(B)規範內容為受規範者得以預見

(C)規範內容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D)規範效力不得溯及既往

【題目解答】(D)

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可理解性),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可預見性),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司法可審查性),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釋字第491號)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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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31/2026 10:14:13 PM的回覆:

15、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消滅時效制度在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下,應屬於下列何者?

(A)憲法保留

(B)國會保留

(C)相對法律保留

(D)非屬法律保留

【題目解答】(B)

消滅時效制度之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之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與公益有關,且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不論其係公法上或私法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均須逕由法律明定,自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始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本院釋字第四七四號解釋參照)。(釋字第723號理由書第1段),可知(B)之論述「國會保留」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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