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108年四等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概要-第一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3/25/2026 6:36:43 PM
發表內容

一、甲以乙為被告,向約定債務履行地的A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以下同)60萬元。當事人經A地方法院合法送達言詞辯論通知書後,於指定的言詞辯論期日卻均無故未到場。於其後六個月期間內,當事人未曾再向A地方法院為任何訴訟行為,直至甲再度以乙為被告,向乙的住所地所在之B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同一筆的60萬元借款。被告乙得否以甲重複起訴為有效抗辯?

回覆
李俊德 在3/25/2026 6:37:17 PM的回覆:

む解析め

(一)甲之前訴訟已經視為撤回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可知甲以乙為被告,請求清償借款60萬元之前訴訟,於指定的言詞辯論期日甲乙均無故未到場,於其後六個月期間內,當事人甲乙亦未續行訴訟,故甲之前訴訟已經視為撤回。

回覆
李俊德 在3/26/2026 7:55:04 PM的回覆:

(二)甲之前訴訟撤回視為未起訴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第2項亦規定,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基上可知,如未經本案終局判決將訴撤回者,因不甚浪費司法有限資源,法律容許當事人可重行起訴,故法律效果規範為「視同未起訴」。
回覆
李俊德 在3/27/2026 6:50:10 PM的回覆:

一、甲以乙為被告,向約定債務履行地的A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以下同)60萬元。當事人經A地方法院合法送達言詞辯論通知書後,於指定的言詞辯論期日卻均無故未到場。於其後六個月期間內,當事人未曾再向A地方法院為任何訴訟行為,直至甲再度以乙為被告,向乙的住所地所在之B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同一筆的60萬元借款。被告乙得否以甲重複起訴為有效抗辯?

む解析め

(一)甲之前訴訟已經視為撤回

(二)甲之前訴訟撤回視為未起訴

(三)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構成管轄競合

§1Ⅰ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稱為以原就被原則,被告乙住於B地,B地方法院就此清償借款自有管轄權,§12規定:「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依此特別審判籍,A地方法院就此清償借款亦有管轄權,構成管轄競合,當事人得任擇其一起訴,並無特別審判籍排除§1Ⅰ普通審判籍規定之適用。
回覆
李俊德 在3/28/2026 8:43:53 PM的回覆:

(四)案例事實解答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甲之前訴訟已經視為撤回,甲再以乙為被告,向乙的住所地所在之B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同一筆的60萬元借款,並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程序上要件(不違反§253訴訟繫屬中之不得重行起訴),亦係向有管轄權之B地方法院起訴,B地方法院應續行審理,被告乙無法以甲重複起訴為有效抗辯。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