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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2年身障考試-民刑事訴訟法大意第16-2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3/22/2026 3:12:53 PM
發表內容

16、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乙為其輔助人,甲欲進行民事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同意甲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為之

(B)甲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乙同意

(C)甲為捨棄、認諾,應經乙於言詞辯論時同意

(D)甲為撤回或和解,應經乙以經公證之書面特別同意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45-1Ⅰ規定:「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可知(A)之論述「應以文書為之」係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45-1Ⅱ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45-1Ⅲ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可知(C)之論述「於言詞辯論時同意」及(D)之論述「以經公證之書面特別同意」均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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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23/2026 5:22:48 PM的回覆:

17、下列何者不是第三審程序之特別規定?

(A)僅得以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

(B)強制提出上訴理由書

(C)原則上須以原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為判決之基礎

(D)得撤回上訴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467規定:「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可知(A)之論述係屬第三審程序之特別規定。

(二)民事訴訟法§471Ⅰ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可知(B)之論述係屬第三審程序之特別規定。

(三)民事訴訟法§476Ⅰ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可知(C)之論述係屬第三審程序之特別規定。

(四)民事訴訟法§459Ⅰ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可知二審亦得撤回上訴,(D)之論述不是第三審程序之特別規定,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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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24/2026 9:11:29 PM的回覆:

18、關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判決

(B)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一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C)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者,第二審法院應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D)第二審法院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題目解答】(A)

(一)民事訴訟法§450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466-2規定:「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第三審程序之特別規定,可知(B)之論述非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471Ⅰ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此為第三審程序之特別規定,可知(C)之論述非選項。

(四)民事訴訟法§463規定:「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第二章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288Ⅰ規定:「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可知第二審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可知(D)之論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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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25/2026 7:45:24 PM的回覆:

19、甲起訴請求乙及丙各應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第一審法院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乙及丙全部聲明不服,均提起上訴。經第二審法院以乙已經清償甲80萬元,丙對甲另有債權100萬元得予抵銷為由,廢棄第一審判決關於命乙給付甲80萬元、丙給付甲100萬元部分,並駁回甲此部分第一審請求,另駁回乙及丙其餘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請求乙及丙返還借款各被駁回80萬元、100萬元,各未逾第三審上訴利益之數額,因此甲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B)乙之第三審上訴利益為120萬元,已逾100萬元,因此乙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C)丙雖因抵銷抗辯有理由,但仍得就全部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

(D)乙、丙均不服第二審判決共同提起上訴,應分別計算乙、丙之第三審上訴利益

【題目解答】(C)

(一)客觀訴之合併或本訴與反訴,由相同當事人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利益應合併計算。故甲請求乙及丙返還借款各被駁回80萬元、100萬元,其上訴利益應合併計算,甲得提起第三審上訴,(A)之論述錯誤。

(二)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150萬元者,不得上訴(§466Ⅰ)(司法院於91年依§466Ⅲ命令提高)可知乙之第三審上訴利益為120萬元,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B)之論述「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係屬錯誤。

(三)法院採抵銷之抗辯而判被告丙勝訴時,難謂對被告丙有利,因其供抵銷之債權100萬元亦消滅,因此,就抵銷抗辯上訴利益採實體不服說之情狀下,被告丙得就全部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普通共同訴訟當事人共同提起上訴者,上訴利益合併計算,可知(D)之論述「分別計算乙、丙之第三審上訴利益」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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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26/2026 6:48:33 PM的回覆:

20、關於提起再審之訴應具備之程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再審訴狀應記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係指於提起再審之訴時有代理權者而言

(B)再審訴狀應記載聲明不服之判決,並應添具該確定終局判決之繕本或影本,否則,其起訴為不合法

(C)再審訴狀應記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D)再審訴狀應表明之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如未表明,法院毋庸命補正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501Ⅱ規定:「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可知(A)(C)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501Ⅱ規定:「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可知(B)之論述「應添具」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再審為非常救濟程序,自應詳為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法院毋庸命補正,得依民事訴訟法§502Ⅰ規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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