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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證券交易法測驗題第03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3/17/2026 9:35:47 PM
發表內容

03、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股票已公開發行,但尚未上市(櫃),A公司如未能於本年6月30日前召開股東常會,得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期召開本年度股東常會?

(A)A公司僅須報請經濟部核准,即得延期召開股東常會

(B)A公司僅須報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即得延期召開股東常會

(C)A公司不得報請經濟部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延期召開股東常會

(D)A公司如得經濟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即得延期召開股東常會

【題目解答】(A)

(一)證券交易法§36Ⅶ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本條文之適用對象為已「上市(櫃)」的公開發行公司,A公司為未上市(櫃)的公開發行公司,無本條項之適用。

(二)公司法§170Ⅱ規定:「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可知已「上市(櫃)」的公開發行公司,縱有正當事由無法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亦不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延展,然未上市(櫃)的公開發行公司,則可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延展召開股東常會。

(三)公司法§5Ⅰ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故A公司於有正當事由無法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可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延展,可知(A)之論述「僅須報請經濟部核准」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B)之論述「須報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及(C)之論述「不得報請經濟部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及(D)之論述「經濟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均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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