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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0年四等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概要-第二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3/12/2026 8:40:59 PM
發表內容

二、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兩造簽訂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甲以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向乙購買   A   車,甲已合法解除系爭契約,爰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請求權,請求判命乙給付   100   萬元予甲(先位之訴);如法院認系爭契約未經合法解除,則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判命乙交付   A   車(備位之訴)。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甲先位之訴為無理由,備位之訴為有理由,因而判命乙應交付   A   車予甲,並駁回甲之先位之訴。試問:

(一)僅甲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先位之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如認甲之上訴為有理由,應否就備位之訴為審判?(13   分)

(二)僅乙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備位之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如認乙之上訴為有理由,應否就先位之訴為審判?(12   分)

回覆
李俊德 在3/12/2026 8:42:09 PM的回覆:

む解析め

(一)二審法院無須就備位之訴為審判

1.一審就先位及備位均有審理及判決   

所謂訴之預備合併(或稱假定之合併),係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此一訴訟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併存之他訴,以備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後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故本題一審法院認先位之訴無理由而備位之訴為有理由時,即應駁回先位之訴(無理由敗訴判決),而為備位之訴勝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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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13/2026 11:37:07 PM的回覆:

2.僅原告就先位部分上訴而備位部分被告未上訴

預備訴之合併第一審認先位之訴無理由,備位之訴有理由,雖僅原告上訴,基於附隨一體性及上訴不可分原則,第二審仍應依預備訴之合併程序辯論裁判。惟第二審法院如認甲之上訴為有理由,亦即,先位之訴有理由,則因預備合併乃係當事人就此數項請求定有順序,預慮先順序之請求無理由時,即要求就後順序之請求加以裁判,法院審理應受此先後位順序之拘束。於先位之訴有理由時,備位之訴即毋庸栽判,可知本小題事實二審法院無須就備位之訴為審判,應為廢棄原審判決,改為諭知「判命乙給付   100   萬元予甲」先位有理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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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14/2026 10:21:33 PM的回覆:

(二)二審法院得就先位之訴為審理但判決與否則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考量

1.原告雖就先位部分未上訴亦無附帶上訴先位部分亦生移審效力

預備訴之合併第一審認先位之訴無理由,備位之訴有理由,雖原告就先位部分未上訴亦無附帶上訴,僅被告針對備位之訴敗訴判決提起上訴,但基於附隨一體性及上訴不可分原則,「先位之訴」亦生移審效力,第二審仍應依預備訴之合併程序辯論裁判,亦即先位備位均應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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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15/2026 4:22:19 PM的回覆:

2.二審法院如認先位無理由,備位亦無理由

如二審法院認為先位之訴無理由(與一審判決認定相同),而備位之訴亦無理由,此部分與一審判決認定不同,亦即,上訴有理由,二審法院應廢棄原審判決,諭知先位備位均無理由甲之敗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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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16/2026 4:19:28 PM的回覆:

3.二審法院如認先位有理由,則先位無須判決

先位因附隨一體性及上訴不可分原則而生擬制上訴之效果,若法院認為先位之訴有理由,甲應勝訴,然甲究未上訴亦無附帶上訴,於僅乙上訴之情形,此時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對先位不能判決,法院只能駁回乙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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