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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票據法測驗題第02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3/6/2026 6:47:58 PM
發表內容

27、甲為喜好放空股市之風險追求者,但因操作不力,資金套牢。其之前曾簽發 發票日為民國109年4月8日之支票,但存款帳戶內資金僅能支應該支票面額1/5之票款。為等待股市走向再度翻轉,甲商請執票人晚些提示,執票人遂在提示期限經過後3個月始提示。假設甲之資金仍舊套牢,依票據法之規 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銀行可予以付款

(B)銀行可不予付款

(C)甲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D)銀行不得僅支付1/5之票款,必須先幫發票人墊付,再向發票人請求全額償還

【題目解答】(D)
(一)票據法§130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票據法§136規定:「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
二、發行滿一年時。」
本題事實提示期限雖已經過,然發票人甲未撤銷付款之委託,支票發行亦未滿一年,故銀行可依本條規定予以付款,亦可因提示期限已經過,而拒絕付款,(A)(B)論述均屬正確。

(二)票據法§135規定:「發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依本條反面推論可知執票人在提示期限經過後3個月始提示支票發票人甲自得撤銷付款之委託,(C)之論述係屬正確。

(三)票據法§137Ⅰ規定:「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時,得就一部分支付之。」故銀行得選擇僅支付1/5之票款,而銀行與甲種活期存款戶之關係,為消費寄託與委任之混合契約,依契約及法律規定,受託人(銀行)並無為委託人(發票人)墊付之義務,故銀行亦可因「存款不足」而拒絕付款,可知(D)之論述「不得僅支付1/5之票款,必須先幫發票人墊付....」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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