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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2年原住民族考試-法院組織法大意第11-1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3/2/2026 4:22:07 PM
發表內容

11、司法年度每年自1月1日起至何日為止?

(A)12月31日

(B)12月30日

(C)6月30日

(D)7月31日

【題目解答】(A)

法院組織法§77規定:「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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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3/2026 10:51:38 PM的回覆:

12、關於檢察一體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檢察首長之指揮監督

(B)檢察首長之指揮監督有違法情事時,檢察官仍應服從

(C)檢察官行使職權,除有違法情事外,應服從檢察首長之指揮監督

(D)檢察總長不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事務

【題目解答】(C)

(一)法院組織法§63Ⅰ規定:「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檢察官。」§63Ⅱ規定:「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

(二)法官法§92Ⅰ規定:「檢察官對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除有違法之情事外,應服從之。」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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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4/2026 1:25:30 PM的回覆:

13、下列有關審級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A)民事、刑事訴訟事件,以三級三審為原則,三級二審為例外

(B)民事、行政訴訟事件,以三級三審為原則,三級二審為例外

(C)民事、刑事訴訟事件,以三級二審為原則,二級二審為例外

(D)民事、行政訴訟事件,以三級二審為原則,三級三審為例外

【題目解答】(A)

(一)民事、刑事訴訟事件(通常訴訟程序及通常審判程序),以三級三審為原則,而行政訴訟事件(通常訴訟程序),以二級二審為原則,從原則檢視(B)之論述「行政訴訟事件,以三級三審為原則」、(C)之論述「以三級二審為原則」及(D)之論述「行政訴訟事件,以三級二審為原則」均屬錯誤,僅(A)之論述「民事、刑事訴訟事件,以三級三審為原則」前半段正確,並為考選部公布其屬正確選項。

(二)然(A)之論述「三級二審為例外」此論述亦有錯誤,蓋民事簡易程序為二級三審制,小額程序為一級二審制;而刑事訴訟案件,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為一級二審制,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為二級二審制,而認罪協商案件為一級一審制,均不存在「三級二審」,故本題應無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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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5/2026 3:41:29 PM的回覆:

14、甲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其得就其所取得之錄音為下列何項行為?

(A)公開於社群網路

(B)用通訊軟體傳給多位親朋好友

(C)在法院前架設喇叭,公開播放

(D)自行聆聽

【題目解答】(D)

法院組織法§90-4Ⅰ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A)(B)(C)之論述均屬散布、公開播送行為,應受§90-4Ⅱ規定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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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6/2026 9:58:46 PM的回覆:

15、民國112年下列那一法院或檢察署名稱已不存在?

(A)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B)臺灣高等法院

(C)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D)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題目解答】(C)

法院組織法§114-2規定:「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可知(A)(B)之論述與此條文無關,法院仍舊存在,而(D)之論述名稱則已更正,(C)之論述則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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