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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身障考試-民事訴訟法大意第21-2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24/2025 1:44:45 PM
發表內容

21、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原確定判決已開始強制執行,於起訴後原則上仍不停止執行

(B)法院於判決前,得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於聲明範圍內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對第三人不利部分之執行

(C)於判決前,即使當事人依法院之命提供確實之擔保,法院仍不得停止原確定判決對第三人不利部分之形成力

(D)法院之判決,對於第三人以善意取得之權利,不生影響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507-3Ⅰ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之範圍內對第三人不利部分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可知(A)(B)之論述均正確,而(C)之論述「法院仍不得停止」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事訴訟法§507-5規定:「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百零一條至第五百零三條、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三人撤銷之訴準用之。」§506規定:「再審之訴之判決,於第三人以善意取得之權利無影響。」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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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李俊德 在11/25/2025 11:34:48 AM的回覆:

22、關於督促程序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督促程序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屬專屬管轄

(B)債務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者,以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涉訟者為限,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C)債務人住所地跨連數法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

(D)法院對於支付命令之聲請,認無管轄權者,應依職權或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510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2Ⅱ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21規定:「被告住所.....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各該法院均可認定為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可知(A)(B)(C)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513Ⅰ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可知(D)之論述「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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