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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原住民考試-法學大意第11-1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24/2025 1:35:23 PM
發表內容

11、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大法官應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

(A)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事務所律師為該聲請案件之辯護人

(B)大法官之配偶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

(C)大法官曾因執行職務而參與該案件之聲請

(D)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二親等內姻親

【題目解答】(B)

憲法訴訟法§9規定:「大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者,為聲請案件當事人。
二、大法官現為或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家長、家屬、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
三、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四、大法官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或仲裁判斷。
五、大法官曾因執行職務而參與該案件之聲請。
六、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七、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事務所律師為該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1/25/2025 11:39:08 AM的回覆:

1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下列何者並非隱私權受憲法保障之理由?

(A)基於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

(B)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與他人侵擾

(C)考量個資之自主控制

(D)健全民主程序

【題目解答】(D)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釋字第603號)可知(A)(B)(C)之論述均屬隱私權受憲法保障之理由,(D)之論述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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