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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選擇題第06-1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24/2025 11:29:18 AM
發表內容

06、民法規定權利客體中動產、不動產之定義、種類及變動之法定方式;依該規定之內容,下列何者屬於正確之敘述?

(A)甲在所有A地種植芭樂樹,樹上之芭樂成熟時,即已成為獨立之動產

(B)甲為慶祝關聖帝君生日臨時搭建完成之表演舞台,屬於甲獨立取得之定著物所有權

(C)甲移轉買賣標的物之A地予乙,甲、乙完成A地所有權讓與合意並交付A地後,乙即成為A地之新所有權人

(D)甲在A地池塘養殖金魚,池中金魚所生金魚苗,由甲取得該金魚苗之獨立動產物權

【題目解答】(D)

(一)民法§66Ⅱ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可知甲於乙之所有A地種植芭樂樹,果樹成為土地之一部分,果樹所有權為甲取得,然果實(芭樂)在與果樹分離前(採摘)仍為果樹之一部分,(A)之論述「芭樂成熟時,即已成為獨立之動產」係屬錯誤。

(二)定著物應具有『固定性』(不易移動其所在),「表演舞台」僅屬臨時性質,並無繼續性,故此之表演舞台應屬動產,可知(B)之論述「定著物所有權」係屬錯誤。

(三)民法§758Ⅰ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可知甲、乙欲完成A地所有權讓與,除須作成「讓與合意(物權契約)」外,尚應辦妥移轉登記,「交付」為動產物權變動之「公示方法」,(C)之論述「乙即成為A地之新所有權人」係屬錯誤。

(四)民法§766規定:「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甲為A地池塘金魚之所有權人,池塘金魚所生之金魚苗,係屬天然孳息,由甲取得該金魚苗之獨立動產物權,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1/25/2025 11:22:35 AM的回覆:

07、不同之權利主體以法律行為方式,形成了彼此間之法律關係。嗣後,當事人一方發現自己已為之意思表示發生錯誤,乃依民法第8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下列相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A)該錯誤之意思表示若因表意人之過失所致時,表意人不得撤銷其所為之意思表示

(B)該錯誤必須在交易上被認為具有重要性

(C)錯誤之表意人必須在意思表示後,於2年內行使撤銷權,反之於除斥期間經過後,該法律關係即應繼續有效存續

(D)錯誤之表意人撤銷其意思表示後,對於相對人應承擔信賴該法律行為有效而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題目解答】(C)

(一)民法§88Ⅰ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從但書規定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法§88Ⅱ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基於「基輕以明重」之法理,本質上動機錯誤不得撤銷,然特定類型之動機錯誤於「交易上重要」得撤銷,自然一般意思表示之錯誤應具備「交易上重要」始得撤銷,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法§90規定:「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可知錯誤撤銷權之除斥期間為一年,(C)之論述「於2年內行使撤銷權」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法§91規定:「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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