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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刑事訴訟法測驗題第06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22/2025 2:31:29 PM
發表內容

06、關於被告在場權之保障,下列訴訟程序何者違反規定?

(A)一審法院傳喚被告及告訴人到庭,被告因與告訴人吵架,自認受辱而未經審判長許可就離庭,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B)車禍過失傷害案件,受命法官為了節省開庭時間,就自己在辦公室勘驗現場光碟,並製成勘驗筆錄,但為保障被告之陳述權,故於審判庭中提示勘驗筆錄給被告表示意見

(C)二審法院合法傳喚被告,但被告選擇不出庭,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D)證人明確表明被告在場會妨礙其自由陳述,審判長於聽取檢察官、辯護人意見後,得命被告暫時退庭

【題目解答】(B)

(一)刑事訴訟法§305規定:「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依本條後段規定可知(A)之論述「自認受辱而未經審判長許可就離....庭」不違反訴訟程序相關規定。

(二)書證係以文書所載內容、意義為證據資料,並非著重其為物之屬性。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其調查方法依§165Ⅰ規定,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165-1Ⅰ規定:「前條之規定,於文書外之證物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165-1Ⅱ規定:「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車禍現場光碟內容乃係以所載內容、意義為證據資料,應屬準文書,故應依§165-1Ⅱ規定調查證據以保障被告在場權,可知(B)之論述「提示勘驗筆錄給被告表示意見」違反訴訟程序相關規定,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刑事訴訟法§371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可知(C)之論述「二審法院合法傳喚被告....」不違反訴訟程序相關規定。

(四)刑事訴訟法§169規定:「審判長預料證人、鑑定人或共同被告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經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得於其陳述時,命被告退庭。但陳述完畢後,應再命被告入庭,告以陳述之要旨,並予詰問或對質之機會。」可知(D)之論述不違反訴訟程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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