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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法警、執行員-行政法第41-4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22/2025 1:30:01 PM
發表內容

41、對下列行政行為不服時,何者為依法應直接提起訴願尋求救濟?

(A)考績考列丙等之決定

(B)行政程序中拒絕陳述意見之決定

(C)終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決定

(D)拒絕提供政府資訊申請之決定

【題目解答】(D)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保訓會通盤檢討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並以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所附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函知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就公務人員對於考績(成)評定等次,不論甲、乙、丙或丁等評定,均認屬行政處分,對該等處分不服者,均改依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可知(A)之論述非選項。

(二)行政程序法§174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可知(B)之論述「拒絕陳述意見之決定」無法單獨救濟,則必須等到行政機關作成的最終實體決定之後,再對該決定一併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40Ⅰ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予以終止特約。....」同辦法§48Ⅰ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服保險人依本辦法規定處置所為之通知時,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複核,但以一次為限。」可知(C)之論述非選項。

(四)政府資訊公開法§20規定:「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可知(D)之論述應直接提起訴願尋求救濟,為本題正確選項。


#法院書記官
#法警
#執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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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3/2025 5:11:00 PM的回覆:

42、監所管理人對受刑人之不服管教,出言恐嚇,造成受刑人心生害怕,其即以口頭向監所管理單位提出申訴,後經監所審議小組調查後,認管理人無恐嚇之言行,監所依審議小組之認定,駁回受刑人之申訴,受刑人應如何尋求救濟?

(A)就監所之駁回決定,提起訴願程序

(B)就監所之駁回決定,提起復審程序

(C)就監所之駁回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D)就監所之駁回決定,提起復查程序

【題目解答】(C)

(一)鑑於監獄為具有高度目的性之矯正機構,為使監獄能達成監獄行刑之目的(含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對受刑人施以相當之矯正處遇、避免受刑人涉其他違法行為等),監獄對受刑人得為必要之管理措施,司法機關應予較高之尊重。是如其未侵害受刑人之基本權利或其侵害顯屬輕微,僅能循監獄及其監督機關申訴程序,促其為內部反省及處理。唯於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始許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釋字第755號理由書第9段)

(二)監獄行刑法§111Ⅰ規定:「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所生之公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法院書記官
#法警
#執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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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4/2025 2:16:35 PM的回覆:

43、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重新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重新審理,原則上專屬為確定終局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B)重新審理之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C)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D)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原則上因聲請重新審理而停止

【題目解答】(D)

(一)行政訴訟法§285規定:「重新審理之聲請準用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管轄之規定。」§275Ⅰ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行政訴訟法§284Ⅱ規定:「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行政訴訟法§287規定:「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行政訴訟法§291規定:「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可知(D)之論述「原則上因聲請重新審理而停止」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法院書記官
#法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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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5/2025 12:21:05 PM的回覆:

44、某市政府以甲未經許可設置廣告看板為由,限期命拆除之,甲為免被強制拆除造成損失而先自行拆除,之後甲不服此拆除命令時,應如何請求救濟?

(A)提起確認命拆除之處分無效之訴

(B)提起確認命拆除之處分違法之訴

(C)提起撤銷命拆除之處分訴訟

(D)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求回復原狀

【題目解答】(B)

按「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為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所規定。而對於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之目的,在於解除行政處分的規制效力,是以,如果行政處分之規制效力仍然存在,原則上即有提起撤銷訴訟之實益。又行政處分之執行與其規制效力之存續係屬二事,已執行完畢之行政處分,如果其規制效力仍然存在,且有回復原狀之可能者,行政法院仍應准原告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除非行政處分已執行,且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或行政處分之規制效力已因法律上或事實上之原因而消滅,始認其欠缺提起撤銷訴訟之實益,而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許其依法提起確認該行政處分違法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508號判決)本題甲為免被強制拆除造成損失而先自行拆除,「行政處分之規制效力已因事實上之原因而消滅」欠缺提起撤銷訴訟之實益,故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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