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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刑事訴訟法測驗題第0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21/2025 11:29:15 PM
發表內容

05、關於通緝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檢察官懷疑被告有逃亡之虞,即可向法院聲請通緝書

(B)通緝屬於強制處分之一種,而通緝書一律由法院簽發

(C)通緝書僅須記載被告姓名、被訴事實、通緝理由以及應解送之處所,不應記載其犯罪之時間與地點

(D)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題目解答】(D)

(一)通緝乃對於逃亡或藏匿之被告,以公告周知之方法,通令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加以拘捕之強制處分。刑事訴訟法§84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可知於「被告逃亡或藏匿」及「犯罪嫌疑重大(舉輕以明重)」二要件具備下,始得通緝之,(A)之論述「懷疑被告有逃亡之虞,」係屬錯誤。

(二)簽發通緝書之機關,偵查中由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審判中則由法院院長簽發(§85Ⅲ),可知(B)之論述「通緝書一律由法院簽發」係屬錯誤。

(三)刑事訴訟法§85Ⅱ規定:「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二、被訴之事實。三、通緝之理由。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五、應解送之處所。」可知(C)之論述「不應記載其犯罪之時間與地點」係屬錯誤。

(四)刑事訴訟法§87Ⅰ規定:「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87Ⅱ規定:「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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