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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選擇題第01-0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19/2025 12:21:22 PM
發表內容

01、依我國民法有關死亡宣告之規定,下述何者錯誤?

(A)失蹤人遺留之與他人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得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

(B)失蹤人已年滿80歲,其失蹤期間應滿3年後,始得被聲請死亡宣告

(C)失蹤人受死亡宣告後,生存歸來時,得聲請地檢署撤銷死亡宣告

(D)受死亡宣告之失蹤人實際上仍生存時,其權利能力不因死亡宣告而喪失

【題目解答】(C)

(一)民法§8Ⅰ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共有人為法條中之「利害關係人」自得聲請死亡宣告,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法§8Ⅱ規定:「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蓋因超過80歲若失蹤,其生存機率顯較一般人為低,故法律將7年縮短為3年,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家事事件法§160規定:「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154Ⅰ規定:「下列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二、關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事件。」可知(C)之論述「得聲請地檢署撤銷死亡宣告」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蓋應向法院聲請。

(四)死亡宣告僅在結束失縱人所殘留之法律關係,並不會剝奪失蹤人之權利能力,失蹤人如未死亡仍得有效為法律行為,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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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0/2025 12:43:07 PM的回覆:

02、我國民法修正時,增訂有關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制度之規定。依現行民法相關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B)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得因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

(C)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仍保有完全之權利能力

(D)受輔助宣告之成年人逕自締結汽車之買賣契約,該契約不因欠缺輔助人前同意而無效

【題目解答】(B)

(一)民法§15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可知(A)論述正確。

(二)民法§15-1Ⅰ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可知「顯有不足者」對其聲請輔助宣告,而「完全不能者(不能辨識)」對其聲請監護宣告,(B)之論述「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欠缺行為能力,但享有完全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民法§15-2Ⅰぁ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民法§15-2Ⅱ規定:「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79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可知(D)之論述正確,蓋其應屬效力未定,而非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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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1/2025 1:49:30 PM的回覆:

03、下列敘述,何者與民法法人之規定並不相容?

(A)民法關於公益社團法人之設立,係採取許可主義
 
(B)法人解散後,在清算程序中,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仍具有法人格

(C)法人之權利能力,受到性質上之限制,因此無法享有民法賦予自然人所有之人格權利

(D)財團法人之設立,捐助人亦得以遺囑捐助之方式為之,且以此種方式設財團法人,無須訂立捐助章程

【題目解答】(C)

(一)民法§46規定:「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可知(A)之論述「採取許可主義」正確。

(二)民法§40Ⅱ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法人權利能力始於設立登記,終於清算完畢終結,可知(B)之論述「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仍具有法人格」正確。

(三)法人乃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社會組織體,與自然人同為權利主體,然其權利能力,受到性質上及法令上之限制,性質上之限制,例如專屬於自然人之身體權、健康權、貞操權、繼承權...等等,法人無從主張,而法令上限制,則諸如公司法第16條原則上不得為保證人,可知(C)之論述「因此無法享有民法賦予自然人所有之人格權利」係屬正確,然本人無從理解此與「民法法人之規定並不相容」之關聯性(吾人對並不相容的解讀是:此與民法規定相互牴觸),然考選部公布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法§60Ⅰ規定:「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可知(D)之論述「無須訂立捐助章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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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2/2025 12:51:29 PM的回覆:

04、甲當選A法人董事,準備大顯身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就A法人一切事務,甲可代表A法人

(B)A法人可僅設甲一位董事

(C)A法人若對甲董事之代表權加以限制,其限制得對抗任何第三人

(D)若A法人僅有甲與丙兩位董事,則該法人事務之執行,若兩人意見相左,則恐陷入表決的僵局

【題目解答】(C)

(一)民法§27Ⅱ規定:「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法§27Ⅰ規定:「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從前段規定可知(B)之論述「可僅設甲一位董事」正確。

(三)民法§27Ⅲ規定:「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可知(C)之論述「其限制得對抗任何第三人」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從民法§27Ⅰ後段規定:「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可知(D)之論述「兩人意見相左,則恐陷入表決的僵局」正確,故實務運作董事人數常設置為奇數而非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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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3/2025 6:32:14 PM的回覆:

05、有關自然人從事有效法律行為之情形,依現行民法規定,應以具備完全之行能力為其要件。對此,下列相關之選項何者正確?

(A)年滿16歲之人,取得完全行為能力

(B)15歲之人得逕行有效撤銷被他人詐欺而締結日常生活所需之買賣契約

(C)14歲之未成年人得有效書立遺囑

(D)某成年人被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若未得輔助人事前同意,即締結消費借契約,其得於法院撤銷該輔助宣告後,承認該消費借貸契約,使之逕行生效

【題目解答】(D)

(一)民法§12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可知(A)之論述「取得完全行為能力」係屬錯誤。

(二)撤銷係屬單獨行為,民法§78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可知(B)之論述「得逕行有效撤銷...」係屬錯誤。

(三)民法§1186Ⅱ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可知(C)之論述「14歲之未成年人得有效書立遺囑」係屬錯誤。

(四)某成年人被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若未得輔助人事前同意,即締結消費借貸契約,該消費借貸契約§15-2Ⅱ準用§79及§81規定係屬效力未定,故其得於法院撤銷該輔助宣告後,承認該消費借貸契約,使之逕行生效,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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