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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身障考試-民事訴訟法大意第16-2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18/2025 4:22:56 PM
發表內容

16、關於撤回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上訴人應得被上訴人同意,始得將上訴撤回

(B)上訴人撤回上訴後(對造未上訴),於上訴不變期間內,得再為上訴

(C)上訴人撤回上訴後,可就同一事件,再另行起訴

(D)原告於被告上訴第二審法院中,撤回起訴,上訴人得於3個月內請求退還第二審上訴費三分之二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459Ⅰ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可知原則上訴人無須得被上訴人同意,即可撤回上訴;例外,被上訴人如已為附帶上訴者,則應得其同意,(A)之論述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263Ⅰ本文規定:「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然上訴撤回,若對造未上訴,則一審判決即行確定,而確定判決即生既判力,(B)之論述「得再為上訴」及(C)之論述「再另行起訴」均屬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83Ⅰ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83Ⅱ規定:「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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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9/2025 11:21:38 AM的回覆:

17、關於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均不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B)被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附帶上訴,如對造當事人之上訴經認為不合法而遭駁回,則附帶上訴失其效力

(C)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後捨棄上訴權,如他造當事人提起上訴,仍得提起附帶上訴

(D)被上訴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得提起附帶上訴

【題目解答】(C)

(一)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至反訴雖以本訴存在為前提,於其訴訟程序,由被告對原告提起,但仍係被告就自己之訴請求審判,故性質上為獨立之訴。因此,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或反訴,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94年台抗字第21號裁定)可知(A)之論述「不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係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461規定:「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因被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附帶上訴,此時應視為獨立之上訴,而不受上訴人上訴不合法遭駁回之影響,可知(B)之論述「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係屬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460Ⅱ規定:「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事訴訟法§460Ⅰ規定:「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依但書可知(D)之論述「均得提起附帶上訴」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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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0/2025 4:39:02 PM的回覆:

18、下列何者非屬第三審法院許可上訴之事由?

(A)從事法之續造

(B)事實認定錯誤

(C)確保裁判之一致性

(D)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

【題目解答】(B)

民事訴訟法§469-1Ⅰ規定:「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469-1Ⅱ規定:「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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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1/2025 6:22:07 PM的回覆:

19、甲起訴請求乙清償借款,訴訟程序進行中乙死亡,甲及乙之繼承人丙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乃裁定丙為乙之承受訴訟人以續行訴訟(下稱系爭裁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於系爭裁定,得提起抗告

(B)丙對於系爭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C)第三人丁主張其為乙之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系爭裁定提起抗告

(D)第三人戊主張其為丙之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系爭裁定提起抗告

【題目解答】(A)

(一)民事訴訟法§168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可知(C)(D)均屬錯誤,蓋其無聲明承受訴訟之資格。

(二)民事訴訟法§178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179規定:「前二條之裁定,得為抗告。」可知(B)之論述「不得聲明不服」係屬錯誤,而(A)之論述「得提起抗告」則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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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2/2025 12:28:29 PM的回覆:

20、關於再審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未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作成判決,不構成再審理由

(B)關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再審理由,限於未經合法代理一方之當事人得提起再審之訴,他造當事人不得以此為由提起再審之訴

(C)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而該證物屬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尚未存在之證物,得作為再審理由

(D)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如有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得作為再審理由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496Ⅰゞ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221Ⅱ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可知(A)之論述「不構成再審理由」係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496Ⅰぁ規定:「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蓋本款事由乃在保障未經合法代理而受不利益判決之當事人,故他造當事人不得以此為由提起再審之訴,蓋其欠缺再審之訴的利益,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496Ⅰ⑬規定:「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可知(C)之論述「尚未存在之證物」係屬錯誤,蓋本證物以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始得作為再審理由,如言詞辯論終結前尚未存在之證物,然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始出現之證物,可以之為新攻擊防禦方法再行起訴,而不受既判力之拘束。

(四)民事訴訟法§497規定:「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可知(D)之論述「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   得作為再審理由」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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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3/2025 4:00:49 PM的回覆:

20、關於再審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未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作成判決,不構成再審理由

(B)關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再審理由,限於未經合法代理一方之當事人得提起再審之訴,他造當事人不得以此為由提起再審之訴

(C)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而該證物屬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尚未存在之證物,得作為再審理由

(D)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如有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得作為再審理由

【題目解答】(B)

(一)民事訴訟法§496Ⅰゞ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221Ⅱ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可知(A)之論述「不構成再審理由」係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496Ⅰぁ規定:「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蓋本款事由乃在保障未經合法代理而受不利益判決之當事人,故他造當事人不得以此為由提起再審之訴,蓋其欠缺再審之訴的利益,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496Ⅰ⑬規定:「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可知(C)之論述「尚未存在之證物」係屬錯誤,蓋本證物以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始得作為再審理由,如言詞辯論終結前尚未存在之證物,然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始出現之證物,可以之為新攻擊防禦方法再行起訴,而不受既判力之拘束。

(四)民事訴訟法§497規定:「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可知(D)之論述「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   得作為再審理由」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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